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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社会性管制的整体改革路径研究

上传时间:时间:2026-08-12 16:28:19

  • 关键词:
  • 社会性管制;政府治理;公共利益;管制工具;整体性治理

摘要

社会性管制作为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公共福祉的关键治理工具,在应对环境负外部性、生产安全风险及公共卫生危机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当前,我国社会性管制面临法律体系碎片化、主体责任交叉、模式僵化及工具单一等结构性困境,难以适配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的战略诉求。本文在厘清社会性管制核心内涵的基础上,系统剖析了现行管制体制的深层梗阻,提出应从法律重塑、主体协同、目标校准、模式转型、工具创新及重点领域强化六个维度,构建“适度型”社会性管制体系,以期实现管制成本—收益的优化均衡,增进社会总福利。

关键词:社会性管制;治理;公共利益;管制工具;整体性治理


正文

引言:社会性管制——市场失灵与责任的再平衡

管制(Regulation),亦称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体系的核心构成。与经济性管制聚焦于价格、准入等经济变量不同,社会性管制以保障公民安全、健康、卫生及环境保护为宗旨,旨在通过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特定行为,实现社会价值的公平分配。在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期,社会性管制改革已成为连接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枢纽。然而,频发的矿难事故、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均折射出现行管制体系在职能配置与执行能力上的双重短板。随着发展范式从“GDP中心主义”向“以人民为中心”转型,职能亟需回归公共服务本源。在此背景下,系统探讨我国社会性管制的整体改革逻辑与实施路径,不仅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亦具深远的理论价值。

一、 立法先行:优化法律供给与夯实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社会性管制的权威性与有效性,首先源于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涵盖《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在内的法律框架,但仍存在立法层级不一、条文原则性过强、惩戒力度疲软及可操作性欠佳等“立法滞后”问题。

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优化法律供给。一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点填补数据安全、基因伦理、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消除监管盲区;二是细化法律条文,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三是强化程序正义,厘定执法主体的权责边界,确保管制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唯有如此,才能夯实管制的合法性基础,将“强制服从”转化为社会共识下的“主动认同”,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二、 多元共治:重塑管制主体体系与制衡机制

传统的“单中心”行政管制模式已难以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风险。健全管制主体,需从体系重构、机制优化与权力制衡三个维度协同发力。

首先,构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在明确核心监管职责的同时,通过法定授权与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部分技术性、事务性职能有序转移给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统筹、地方负责、社会补充的治理格局。

其次,理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机制。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消除职能交叉,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机制,破解“多头执法”与“监管真空”并存的体制性难题。

最后,引入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制衡原则。借鉴“行政三分”理念,将管制过程中的规则制定、行政执行与争议裁决职能适度分离,由不同机构行使,形成内部制衡。同时,强化对管制者的管制(Regulation of Regulators),完善问责机制,防范因信息不对称与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的“管制俘获”与寻租腐败。

三、 目标校准: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适度”区间

社会性管制具有典型的“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它通过命令控制手段有效纠正负外部性;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高昂的合规成本与行政成本,甚至可能引发效率损失。因此,设置管制目标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权衡(Trade-off)过程。

我国社会性管制的合理目标,不应是非理性的“零风险”追求,而应定位于“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这一目标设定需遵循两大原则:一是成本—效益原则,即在资源硬约束下,权衡管制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避免陷入不计代价的“过度管制”陷阱;二是帕累托改进原则,即在坚守环境、安全、卫生底线的前提下,兼顾市场效率与微观活力。因此,管制目标应具备动态调整能力,既要回应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又要为市场主体预留创新空间,实现安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

四、 模式转型:构建“适度型”社会性管制新范式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深水区,面临着计划经济遗留的“管制过度”与市场经济诱发的“管制不足”双重挤压。改革的总体方向不应是简单的“加强”或“放松”,而应是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优均衡点,构建“适度型”管制模式。

具体而言,应坚持“底线思维”与“简政放权”并重。在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必须“严”字当头,强化源头预防与全链条监控,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而在竞争性领域及能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解决的领域,则应大幅削减行政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与备案制。要警惕“管制崇拜”与“路径依赖”,推动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与“公共服务”转变,实现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的范式转换。

五、 工具创新:融合强制型与激励型政策工具

政策工具的选择直接决定管制绩效。长期以来,我国过度依赖行政许可、标准设立等“命令—控制”型(强制型)工具。这类工具有效但缺乏弹性,易导致企业合规成本过高及创新激励不足。

未来改革应推动政策工具的多元化组合。激励型管制工具(如环境税、绿色补贴、排污权交易、押金返还制度等)利用市场机制,赋予被管制者自主选择权,能激励其通过技术创新以更低成本实现合规目标。特别是在节能减排领域,市场化工具能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减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因此,应构建“刚柔并济”的工具体系:以强制型工具划定行为底线,以激励型工具引导行为超越,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增效的治理格局,提升管制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六、 重点聚焦:筑牢安全、健康与环境(SHE)管制的底线

安全、健康与环境(SHE)是社会性管制的“铁三角”,也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SHE的需求层次不断提升。

安全与健康管制是“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试金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矫正市场博弈中的强弱失衡,通过强化劳动安全与食品药品监管,构筑保护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坚固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环境管制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必须强化节能减排的刚性约束,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通过强有力的管制措施,倒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守住生态底线。

结论

我国社会性管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场深刻的治理变革。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社会风险,必须摒弃“打补丁”式的碎片化改革思路,转向系统集成的整体性重构。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以确立合法性,健全多元主体以形成治理合力,校准管制目标以平衡成本收益,构建适度模式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政策工具以提升管制效能,并重点强化安全、健康与环境管制,方能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高效、负责、透明的现代社会性管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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