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竞争者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取得市场优势,便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便是较为突出的一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相关法律对仿冒行为的概念、特征、条件、认定、责任以及其与假冒行为、冒牌行为的区别的探讨,以期加深对仿冒行为的了解。
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中,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是推动市场发展的动力,竞争可以促进价值规律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宏观调控,并可以使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是,由于竞争的本质在于追逐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为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市场优势,一些经营者便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假冒与仿冒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种。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规定,但是,已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判断、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是假冒或仿冒的则不是很清晰。
一、仿冒行为的法定概念、特征和构成条件
(一)仿冒行为的法定概念
仿冒行为是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明确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做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二)仿冒行为的特征
上述规定表明,仿冒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仿冒行为是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仿冒行为就是一种对指明商标仿冒的违法行为,其仿冒对象具有特定性。
第二,仿冒行为是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仿冒行为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做相同使用,一种是做近似使用。
第三,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法律惩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法律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
1、仿冒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具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故意。
2.实施了仿冒行为。只有仿冒的故意是不足以认定为仿冒行为的,还需具有仿冒行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仿冒行为又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必须是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2)行为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的。
3.造成一定的结果。即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仿冒行为、假冒行为与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假冒行为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冒牌商品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行为。仿冒行为、假冒行为与冒牌商品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他们都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侵犯的客体着重点又各不相同。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行为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二)违法对象不同。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质量标志”等代号。
(三)客观表现不同。它们客观上表现为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却不尽相同。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对知名商品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擅自使用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质量标志”等代号。
(四)危害结果不同。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注册商标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冒牌商品行为是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商品质量发生误认,具有侵犯他人名称权和商誉之目的。
三、仿冒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看,这种仿冒行为涉及到下列构成要素: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这些要素也可以说是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件。
(一)知名商品的界定
1.知名商品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何谓知名商品并未作解释性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第四条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知名商品的特点
(1)该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即知名性。即对于市场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在多大的市场范围内享有知名度才可以构成知名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章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从行政执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市场经济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消费水平、消费偏好等差异较大,以全国作为地域范围认定知名商品往往是不现实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按照地区认定商品的知名度,如根据省、市等市场范围认定知名商品,是比较妥当和符合我国国情的。
(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此的相关公众既指在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层,也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
(3)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近似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时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
(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界定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界定
(1)名称。《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商品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之分。通用名称是泛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只能表示商品的类别,不能将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也即只具有类别上的区分作用,不具有个体上的区分作用。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将这个商品与那个商品区别开来。
(2)包装。《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3)装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装潢附加于商品之上时,即成为商品本身的组成部分;附加于商品的包装上时,即成为包装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商品的附着物,此时包装与装潢融为一体,对装潢的仿冒也是对包装的仿冒。
2.特有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同样没有具体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也就是说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即被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既不是普通商品的,也不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
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又可以称为普通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起不到区分经营者的作用,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指定的使用人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都是非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界定
1.相同与近似的界定
所谓“相同”,是指所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模一样,即在文字、图形、记号及其联合形式,以及其外观、排列、色彩完全相同。所谓“近似”,是指所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致使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加以普遍注意力也不免产生混同或误认的情形。
2.“使用”的界定
笔者认为应当扩大“使用”的范围,而不能仅从其字面意思上理解。“使用”应当既包括自己制造使用,也包括单纯地制造、销售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自己并不使用而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使用”应当包括制造、销售、使用,并且使用既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供他人使用。
3.对近似使用的界定
在实践中,相同使用的界定往往是比较清楚、容易的,即所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模一样,凡有所差异的都不是相同使用。但是近似使用却不容易界定,界定起来比较麻烦,认定标准比较难以掌握。《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界定:
(1)从外观上看,所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包括文字近似、构图近似、色彩近似等。
(2)从后果上看,所使用的商品使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加以普遍注意力也不免产生混同或误认。在此的消费者应当为一般消费者而非特别消费者。如果一般消费者加以善良注意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混同或误认,则可认定为具有近似使用的后果。
(四)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均做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昆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种形态,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误认的可能,就可以构成仿冒行为,而不必要求已产生实际误认。
四、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比起《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更具体的规定,不仅依据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且对侵权物品的处理做出了规定。这是较科学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禁止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传播和流通,进一步限制了仿冒行为。
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市场现状进行论述,并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性及平衡性进行分析。高校毕业生是当今社会重:要的人力资源,在人才市场上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生力军。随着高校大规模的连年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毕业生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就更增加了京心业的难度系数。在毕业生数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大学生的刺倒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针刘大学生习哑市场的现状进沦述,并对现今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性及平衡性进行...
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而孝却是五千年文明的精神核心和根源,若中华文明没有孝,那称不上文明。中国孝文化之根本就是子女那自然流露出的由衷的对父母的“爱敬之心”,是所有相亲相爱和睦相处的保证,是为人德之根本,“百善孝为先”这是一句流传了千年的做人标语。但是,在当今这个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里,孝道早已被人忘之脑后,人们为了金钱利益和权欲而麻木不仁,...
我国北方集中供热地区,在居民提前交付采暖费后,供热价格发生上涨时,居民与供热单位就是否应补交采暖费差额部分存在争议。供热单位认为根据《供热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应补交采暖费差额部分;笔者认为将供热单位收取居民提前交付采暖费视为一个新的合同,并按照该生效合同处理双方争议更为合理。在我国北方(特别是城市里),居民往往依靠集中供热的方式解决冬季取暖的问题。居民与热电企业、供热站等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目的分析影响城市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主要因素,为卫生决策者采取相应的策略或措施提供依据。方法应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对河北省石家庄、保定两城市60岁及以上老年398人进行抽样调查;应用Logistic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结果分析。结果经济状况、社会支持系统和年龄层次与城市老年人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有密切关系。结论家庭养老目前仍是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首选,社区养老理念和服务模式亟待形成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进...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孔子之前,华夏民族对“孝”的阐释已经蔚为大观,本文从儒家经典《论语》入手,结合前人观点和其他儒学著作,阐发孔子的孝道思想,并探究《论语》中的“孝”对今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孝;论语;孔子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美德之一。其实,孝的思想早在孔子以前就已产生,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之中“...
中美建交后,中美关系呈现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哲学执连,从根本上说,这条发展执连是中美两国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与对抗性矛质的产物。中美之间的经贾关系发展迅速,经贾合作潜力巨大,这是两国关系能够保持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中美关系的发展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处理中美关冰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中美关系经历过多次重大的变化从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初,中美两国激烈对抗...
在对上海市老年人口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老年人口高龄化将是未来30年上海人口老龄化的主流。上海市老年人口高龄化的发展具有顶端高龄化、高速高龄化和规模高龄化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对未来上海社会建设和养老模式的影响。 一、老年人口高龄化的概念和内容 老年人口高龄化(agingoftheaged)概念是在人口老龄化(agingofpopulation)概念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在国...
宗教是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引导创建具有新意的相对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宗教观,将宗教活动纳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显的十分必要。目前世界61亿人口中,信仰宗教的人数占4亿以上,美国信仰宗教人数占总人口的95,中国有1亿多人信仰宗教,世界上有13亿不信仰宗教的人口在中国。宗教以其虚幻的世界,给人们提出了一个形而上的目标,对社会成员如何面对不公正的社会现实提供了心理补尝。宗教的群众性构...
政府社会性管制改革事关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为此,必须完善会性管制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性管制的行为主体,设置社会性管制的合理目标,构建“适度型”社会性管制式,综合运用强制型和激励型管制方法,强化安全、健康、环境管制,实现对管制者的有效管制。政府管制也称为政府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由具有法...
传统理性主义虽然具有反思的品格,但还局限在朝向内在性的理性本身的反省中,未能克服由理性本身的局限所带来的诸多现代性难题。理性主义哲学仍然处在“思存关系”的二元对立中,不能把“思”和“存”真正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实践哲学”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理性主义哲学),用实践连接了物质和意识,避免了理性对自身审查不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