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云平学术网!商务合作:journal199@163.com,投稿邮箱:vzazhiqk@163.com

首页 > 学术资讯 > 社科论文 > 从归属到治理:财产制度的博弈演化与数据财产模式选择

从归属到治理:财产制度的博弈演化与数据财产模式选择

上传时间:时间:2026-08-24 15:20:54

  • 关键词:
  • 财产制度;产权博弈;数据财产;治理范式;使用权

摘要: 财产制度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资源治理需求经博弈均衡所达成的制度安排,其演进受外部制度环境与内部要素双重博弈驱动。外部博弈表现为技术革新、经济变迁与资源价值演进,推动财产客体由有形向无形扩展;内部博弈表现为主体、客体与权利三维要素的动态平衡。面对数据财产化,传统物理主义与绝对主义范式暴露根本局限:数据具有非竞争性、流动性与规模依赖性,且由多元主体共同创造价值。因此,数据财产化应采用治理范式——以利益相关者取代单一所有权人,以动态使用权配置取代排他赋权,依数据形态、规模与稀缺性变化构建开放灵活的财产治理体系,通过可信流通机制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 财产制度;产权博弈;数据财产;治理范式;使用权

“财产权作为一项人类制度,是为了服务广泛的目的而存在的。这些目的因时而变,而随着它们的改变,关于‘财产实际上是什么’的一般观点也将随之变化。”从物权、知识产权到数据财产,传统所有权制度中看似坚不可摧的要素持续面临挑战,使“财产”概念具备了随社会生活与技术语境变迁而不断扩展的包容性。构建数据财产制度时,我们不应期望揭示其理想状态,而应在既定制度语境下研究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范式,使其在经济条件与法律框架的动态演变中持续发展。

基于此,本文回溯财产制度的演进历程,从产权博弈视角重新检视财产制度形成的外部环境与内在利益关系,为数据产权问题寻找一种更加现实且合理的制度框架。

一、财产制度的演进:从物理主义到权利束

1. 从物到财产:无形财产的挑战

在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的历史演进中,“财产”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显著演变,最终形成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相对而言,“物”的概念确定而封闭,致使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客体常需借助民事特别法扫除障碍。无形财产的兴起对此构成了关键挑战。

传统财产法长期秉持“物理主义”立场,依据物的固有属性确定其法律地位,典型如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这一分类自罗马法“要式物”与“略式物”始,为后世立法所继受。《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反映了封建时期对财产贵贱与存续久暂的认知。《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示该分类,但“动产”与“土地”的对应实质上仍是同一逻辑。

无形财产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格局。罗马法中的“无形物”特指所有权客体上的权利,具有强烈“似物性”,但受认知局限,瓦斯、电力等未能纳入。大陆法系长期受“物必有体”原则束缚,对无形财产的接纳举步维艰。英美法系则凭借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对无形财产的接纳更为顺畅。

随着现代科技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具有财产属性但不以物质客体为基础”的现象涌现——股权、债券、特许权、知识产权、商誉等,均成为市场交易对象。有学者将“无形财产”概括为三个维度:一是无一定形状但占有空间的物(如电、热、声、光等能源);二是指知识产权;三是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以此标准,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信息与数据财产等均可纳入与有形物所有权相对应的新型财产权体系。

这一“财产的非物质化”过程表明:财产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调和对特定资源的利用,法理应根据差异化资源的特性作出调整。无形财产保护的探讨,使财产的意义远远超越了“物必有体”的原则,引发了财产客体扩张、财产价值化与财产权范式变革。

2. 权利分解:从绝对主义到“权利束”

与物理主义相伴的绝对主义财产权观念同样遭遇挑战。绝对财产权在起源阶段对工业文明意义重大——个人主义立场下,私有财产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体现,绝对支配权是资本主义兴起的基石。但随着资本主义深入发展,社会财富集中、分配不均加剧,公司组织取代原子化个人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形式,个人主义立场的财产绝对主义在“资本主义自身内部发展”中瓦解。

格雷(Thomas C. Grey)指出,传统绝对主义财产权的解构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客体不再必然与实体“物”联系,财产范围扩张至“受保护的利益”;二是精细的权利分解成为经济社会现实需要,财产制度发生“从归属到利用”与“从实体到价值”的范式转变。“权利束”观念由此兴起。

“权利束”理论源自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认为财产权实为特定财产上法律关系的总和——一方法律利益与另一方法律负担的集合。财产关系不再以“物”为中介,所有者不再是拥有绝对权利的“独裁者”,而是一套可灵活组合的法律关系网络。这一框架的优势在于:面对公权力干预时,可将其理解为对具体利益的重新安排而非对个人所有权的笼统侵犯;同时使特定财产上的不同价值得以独立实现,提升多重利益结合下的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权利束”理论并非完美。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学者指出,该理论对私有财产的“物性”认识薄弱,将经济语言与法律语言混同可能瓦解私有财产边界。面对数据财产等新兴问题,“权利束”的描述力亦显不足。强调回归私权本质、协调资源利用效率的新现实主义财产法理论由此兴起。

二、财产制度的博弈:外部均衡与内部均衡

19世纪末以来,财产制度不再专属法学领域,经济学家开始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协调经济活动。本文借助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博弈”框架,阐释资源财产化的机制。

1. 外部博弈:财产客体的形成

从外部视角看,财产制度的形成是技术、经济与制度环境综合博弈的结果。舒尔茨指出,人的经济价值提高产生对制度的新需求,政治与法律制度正是适应新需求的滞后调整。每一次技术革新与生产要素变化,都可能产生制度调整需求,以达成无人愿意偏离的均衡。

考特与尤伦的“谈判理论”表明,财产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化解私人资源配置的分歧、创造“合作剩余”。昂伯克对加州淘金浪潮的研究提供了鲜活例证:矿工们在无法律约束下自发订立契约,演化出涵盖土地分配、占有条件与争议解决的矿权制度。德姆塞茨对皮毛贸易与土地私有化的研究则表明,新产权的形成是人们针对新的收益—成本格局作出的调整。巴泽尔进一步指出,真正决定制度形成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而是“净价值”(资源对特定个人的价值减去攫取成本)。

综上,财产制度的外部博弈取决于偏好、社会接受度、技术状况与创新、受益者与受损者的反应等多重因素。当这些因素达成均衡,财产制度便得以确立并随语境变迁而动态调整。

2. 内部博弈:财产内容的安排

内部视角关注财产权内部结构要素之间的协调与冲突,可归纳为三个递进维度:

一维视角:排他策略与治理策略的博弈。 排他权被视为财产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它将对特定资源的控制权分配给指定主体。但排他权并非唯一策略——史密斯教授指出,财产权范围介于排他策略与治理策略两极之间。排他策略制度成本最低,治理策略则需对用途和使用者作精细划分。不同财产需要两者的不同组合:资源越难以确定或难以作为独立“物”处理,越不适合排他策略而更适合治理策略。

二维视角:权利人规模与权利性质的博弈。 徐世林(Shi-Ling Hsu)教授指出,财产权不是不同类别的划分,而是不同排他性梯度上的一个点。从“公地悲剧”(排他过少)到“反公地悲剧”(排他过多)之间,存在一个连续的排他性谱系。他将财产制度博弈扩展为“权利性质”与“权利人规模”二维结构,形成联合使用、个人使用、联合排他和个人排他的四种理想类型。现实中的制度多为这些类型的过渡形态。

三维视角:所有者数量、权利形式与财产客体的三维博弈。 贝尔和帕尔乔姆夫斯基指出,任何财产制度都需考量三个维度:所有者数量、权利形式(法律权力与权利组合)和财产客体(外部事物)。忽视任一维度都会导致对财产制度的扭曲理解。梅里尔进一步指出,对象的价值、性质和稀缺性影响其“财产”属性;所有者的能力、身份、数量影响策略选择;“所有权”的排他、使用和剩余安排受前两者制约。三者达成博弈均衡,才能为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创造足够激励。

三、数据财产的模式选择:治理范式

数据由“副产品”跃升为生产要素,既印证了资源随技术经济变化被财产化的外部博弈,也体现了多元主体、资源特征与利益需求相互作用的内部博弈。本文提出“数据财产的治理范式”,其核心在于三个维度的转变:

1. 从所有权人到利益相关者

传统财产制度以明确所有权人为逻辑起点。对有体动产,“一物一权”最契合这一结构;对土地和新型社会财产,则适用“一物数权”。但数据可由多个主体无限使用而不贬损价值,本应适用“一数多权”——在一个客体上承载多个平行的自物权型财产权,不必坚持唯一的所有权人。

更为根本的是,数据具有“共同生成性”,劳动主体多元复杂。将绝对所有权赋予任一主体,都不利于隐私保护、创新激励和技术进步,还可能抑制言论与信息自由。若采用共同所有权,又面临“反公地悲剧”。德特尔曼明确指出:没有人拥有,也不应当拥有数据。

因此,治理范式以“利益相关者”取代“所有权人”。数据价值生态中存在相互依存的“商业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参与收集、集成、加工的直接使用者,也包括数据来源者、持有者等可主张合法利益的间接主体。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有助于识别多元利益、将其纳入规则制定与利益分配的动态反馈中,形成协作性、网络化的数据财产秩序。

2. 从确定财产到不确定财产

传统财产制度依赖资源的确定性——有形物的物理边界天然提供信息成本优势。但数据财产在性质、形态、规模上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无形流动性。 数据以“数据流”方式供给,持续处于动态变化甚至不可预测状态,难以满足特定性和同一性要求,无法像水、油气那样用数量标准确定边界。

规模依赖性。 单一数据字段几无价值,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具备财产保护意义。从单条信息到数据集、数据湖,规模差异直接影响法律态度。例如,平台全部数据被视为整体竞争性利益(如“微信诉极致了”案)。规模的不确定性导致多元利益复杂叠加——单条数据层面个人控制可行,海量数据集合中则面临必要性、有效性和成本效率的质疑。规模效率在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者之间各异,决定了它需要通过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妥协来处理。

稀缺性的动态变化。 原始数据资源取之不尽,不具备稀缺性,无需排他性财产权;但当投入劳动采集治理后,数据集合或产品呈现稀缺性,产生对产权制度的需求。从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治理程度越高,稀缺性越凸显,越贴近传统稀缺资源的制度需求。

3. 从排他权到使用权

学界对数据的非竞争性已有共识,但对排他性分歧明显。本文认为,数据财产制度应从排他权转向使用权,理由如下:

其一,排他权抑制价值多样性。 本科勒指出,若生产者对自身产品的权利过于完整,后续生产者需为使用其产品支付增加的成本,导致生产集中化、同质化。排他权忽视了数据生产的正外部性,与社会化数据生产的法律需求不一致。

其二,数据与信息自由流动关乎人权。 不当限制数据获取会影响个体自主意识与能力。对数据配置过多排他权,可能使少数主体操纵信息环境,产生可预见的“数据垄断”。

其三,数据生产激励不再依赖实际占有。 数字时代的权利实质在于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能力。现代化的财产制度越来越多地出现混合所有、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等形式,多样的数据使用权设计——如个人信息访问与可携带权、企业数据交易制度、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制度——比单一的排他权更具制度灵活性。

从排他权向使用权的转变,是数据财产在特定语境下的精细化调整。当技术或治理进步降低了调整成本,就应当期待更精细的治理规则。数据的价值与风险随使用方式和时间而变化,要求治理结构能够灵活调整。多样的使用权设计是对传统排他性财产权的有力替代。

结语

“产权博弈”的视角揭示:财产制度本质上是对资源获取与利用的制度安排,是针对特定资源治理而形成的规则体系。奥斯特罗姆对公共资源治理的实证研究证明,只要能够限制无序使用、防止机会主义,使用者完全可以成功避免“公地悲剧”——这种“约法三章”同样可以成为一种财产权规则。

数据财产的模式选择呈现三个维度的变革:调整主体由所有权人转向利益相关者;调整对象由确定财产转向形态复杂多变的不确定数据财产;法律关系由排他性权利转向动态使用权。这是一套摆脱“物理主义”与“绝对主义”依赖、强调多元利益相关者角色与价值贡献、通过价值保护而非客体排他来确立数据利用与合法利益协同的治理规范。数据财产治理应当随着利益相关者、数据规模、数据性质与使用规则之间的互动而不断调整,最终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相关新闻

推荐期刊

新闻导航

推荐资讯

热门关键词

友情连接 :

云平学术交流网属于综合性学术交流平台,信息来自源互联网共享,如有版权协议请告知删除,ICP备案:京ICP备20251032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