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第四章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修正后,现在依然存在着四个值得考虑的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某些词语采用不当,由此引起概念混淆,立法原意不能得到准确表达;第二,新增加的条款在排列时采用了与原来不同的原则,由此造成了排序上的紊乱;第三,个别条款只言其一不言其二,由此影响了条文内容的完整性,也给法律造成了漏洞。为此,宪法第四章有必要再作一些技术性调整,从而使它更加完善。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章增加了“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于是,《宪法》(本文简称《宪法》)第四章相应发生了两处变化,一处是章名由原来的“国旗、国徽、首都”变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另一处是第136条由原来的一款变为两款,即把国歌的规定作为第2款插入到第136条原有的国旗款项之下。反复研读了修正后的《宪法》第四章全文,笔者觉得有四个技术性的问题值得探讨一下。下面分别陈述。
一
《宪法》第四章的章名现在由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四个主题词构成,前三个都是“国”字打头,整齐划一,明白表示它们都是代表国家的,而只有第四个主题词是例外。由于这“四缺一”的用词方法,整个章名在文字上的协调性就受到了影响。因此笔者设想,如果能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因为,这两个词的含义完全一样,但前者却是“国”字打头,与其他三个主题词保持一致,这样整个章名就能产生一种语言上的排比美。此外,“国都”一词在语感上也比“首都”显得更正式一些,所以更适合在法律文本、尤其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文本中作为书面语使用。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条文不仅应当立意明确,从而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当用词精要,从而成为人们的行文典范。
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知道,汉语中另有一个名词与“首都”一词很相似,它就是“首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首府”的含义有两层,第一层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或自治州)的政权机关所在地,第二层是指附属国和殖民地的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显然,这两层含义都与“首都”一词的词典释义(’即主权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由于“首府”和“首都”这两个名词在字面上太接近了,以至于人们如果望字生义地去理解,就会从两者得出同一的含义,即“第一都城”。
既然都是“第一都城”,那么这两个名词就既可以代表词典释义上的“首府”,也可以代表词典释义上的“首都”,于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会在人们心中模糊起来,乃至最后完全消失掉。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是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宪法学》一书在阐述国家标志时有一句话:“首都也称国都、京城、京师或首府”;二是由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宪法学》一书也有类似的表述:“首都也叫国都、首府”。这两本书的作者都是法学专家,他们尚且会有此种误解,遑论普通民众。
所以,将“首都”和“首府”混为一谈的现象应该说是有一定普遍性的。为了避免这种错乱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考虑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因为,“国都”不会像“首都”那样因字面相似而与“首府”发生混淆,而且它以一个“国”字开头,直接表明它是指主权国家的第一都城,而不是指附属国和殖民地的第一都城(后两者因主权缺损,已不能成为正常意义上的国家了),更不是指地方的第一都城。
值得一提的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决议规定:“全体一致通过: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从这份国家级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国都”一词其实早就被正式采用过,然而后来不知是何原因,宪法却改用了“首都”一词。那么现在,鉴于上述的两条理由,宪法能否依照先例再将它改回去呢?
二
在此次修宪前,《宪法》第四章对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三者的规定是由三个独立的条目分别加以表述的。然而修宪后,第四章依然维持了三个条目,而只是将新增加的国歌规定作为第2款挂靠在第136条(原国旗专条)下面。这种挂靠的排列方式不免会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国歌只不过是国旗的附属品,同时,在排序上也显得有些紊乱。
之所以采用挂靠的排列方式,很可能是基于对下面因素的考虑,即升国旗时总要伴奏或伴唱国歌,两者常常在同一场合使用,性质上很接近,所以就将它们归并在同一条条目之内。但是事实上,国徽不也是常常同国旗一道悬挂在各级人大和人民办公大楼上面的吗?这两者的性质不也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吗?但为什么没有取消作为国徽专条的第137条而将它变成第3款归并到第136条中去呢?
法律条款在排列上应当遵循同一个原则,即要么按照事物的不同性分条排列,要么按照事物的关联性合条排列。如果这两种原则交替采用,势必会造成条款层次上的混乱。《宪法》第四章的条款在修宪前是依照前一原则排列的(即三个条款分别对应三项不同的内容),那么修宪后新增的条款就不该依照后一原则合条排列。而且事实上,国歌与国旗、国徽、首都彼此地位相等而作用相异,所以完全应该单立一条而与后三者并列齐观。为此笔者建议,将第136条第2款(即关于国歌的规定)抽出来成为独立的第137条,而将国徽和首都的内容分别顺延为第138条和第139条。这样,第四章的条目排列就显得合理而有序了。
三
《宪法》第四章第137条在描述国徽图案时有一句话,即“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笔者以为,这里“天安门”一词在表义上是不准确的。因为从字面上看,“天安门”的含义仅仅是指城门,而我们从国徽图案中实际所看到的却是连城门在内的整座天安门城楼。城门与城楼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两者概念并不相同。所以,《宪法》第137条使用“天安门”一词来表达国徽图案中的天安门城楼,就会给人一种名不符实的感觉。
当然,由于习惯的缘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提到“天安门”也许会联想到这就是指天安门城楼。但是,联想过程毕竟是一个概念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经过人们的主观判断,这就存在着判断失误或者无法判断的可能性。而宪法是国家法律,其立法涵义应当准确、直观,没有必要也不可以依赖人们的概念转换来臆测。为此,宪法条文在用词上必须做到精确、规范,从而使人们通过字面就能直接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而那些简略式的、口语化的词语则应该避免采用。为此笔者建议,将《宪法》第137条中那句描述国徽图案的话语修改为“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城楼”,这样人们就能循名而责实了。
另外根据史料,当年政协筹备会在向全国征集新中国国徽图案时,提出的第一条要求就是具有政治、历史、文化、民族或地理等方面的中国特征,N(r,ss3而天安门城楼正是作为一种多面性的中国特征被纳入国徽图案的。因为从政治和历史上讲,开国领袖毛泽东就是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新中国的诞生的,而新中国的诞生则充分证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从文化和民族上讲,天安门城楼的建筑艺术透示了浓郁的中华文化和民族风情;从地理上讲,天安门城楼座落在北京,而北京是中国的国都。显然,所有这些方面的中国特征只有通过整座天安门城楼才能充分展现,而单一的天安门是无法将它们全部包容的。所以,《宪法》第137条中的“天安门”一词应当改为“天安门城楼”,这样,宪法的表述才能同国徽图案原本的设计意图保持一致。
四
《宪法》第四章第136条第1款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第137条规定:“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这两个条款分别描述了国旗图案和国徽图案的具体图形及构成方式,是从形式方面对两幅图案所作的规定,它能使人获得一种感性的认识。但是,这两幅图案包含什么意思,即图案的内容是什么,第四章却只字未提。
这里不妨回顾一下。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旗的决议案,决议中说:“全体一致通过: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这句话前一半阐明了国旗图案的式样(即形式),后一半阐明了国旗图案的含义(即内容),在表述上做到了完整无缺。相比之下,宪法第四章不也同样应该做到这一点吗?国旗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都是代表国家的,因而这两幅图案的内容实质上也是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宪法第四章完全应该将它们明文列出,从而昭示于天下,而不应该是相反将它们埋没在图案表象的背后。
另外,宪法第四章如果能对国旗、国徽图案的内容加以明文规定,还可以起到为这两幅图案作权威释义的作用。我们以国旗图案为例。当年五星红旗图案的设计者曾联松将五星中的四颗小星设想为代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上的四个阶级,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但是在政协会议讨论时有人提出异议,说如果将来进入社会主义,后两个阶级消灭了,国旗图案不是又要改了吗?于是毛泽东同志建议说,那就不提四个阶级,而改提所有五颗星合起来是代表领导下的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对此,人们一致表示赞同。
所以,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所通过的国旗决议案中就采用了这一定义(参见上文)。后来,新华通讯社在1949年11月15日发表的答记者问中也再次阐明了这一定义。[4可见,四颗小星代表四个阶级的说法从一开始就被取消了,它们最后确定的含义是泛指全国各族人民。然而时至今日,还有人不断在沿用“四个阶级说”。例如,电子工业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读报知识手册》、辽海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开国大典6小时》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宪法学》等书籍在介绍五星红旗图案时,无不将四颗小星解释为代表建国初期的四个阶级。发生这种歧义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至今对国旗图案的内容还没有作出最具权威的宪法表述。所以,宪法第四章有必要在国旗以及国徽条款中加入对图案内容的规定,从而统一人们的认识,有效防止歧义现象的发生。为此笔者建议:
(1)将《宪法》第四章第136条第1款充实为:“国旗是五星红旗。五星象征领导下的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红色旗面象征革命。”(2)将《宪法》第四章第137条充实为:“国徽,中间上方是五星,象征领导下的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中间下方是天安门城楼,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和的诞生;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象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最后,笔者相信,经过上述四个方面的调整和充实,宪法第四章一定会更趋成熟、更加完善。
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
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宜区别对待。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应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嗣后无效,有的是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有的则为自无效的原因存在之日才开始无效。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显失公平的构成不宜包含主观因素。委托人不追认无...
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涌义相近、内容交又的不同概念,文章通过对公民权和人权关系的论述,将其关系的重点落脚于权利的本质属性—自由、平等、正义上,进一步选取知情权浅谈知情权入宪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以完善我国会民权和人权。1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二章共24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明确地将人权写入...
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所针对的并非货币的消费保管,最多只能是混藏保管。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合同立法应区别对待货币的民事保管与商事保管。对于民事保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依合同约定来判断货币保管是否为消费保管;在此基础上适当兼顾保管效率,依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为混藏保管。对于商事保管,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保管以促进货币融通为立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媒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主体之一,其侵权行为和责任归属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外立法的重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我国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司法实践复杂等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表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需要在借鉴他国成熟经验和深入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香港并没有系统综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价格法,对于各类价格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不仅繁多,而且齐全。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本文研究了香港价格法规的特点,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程序。 价格体制是指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最大限度的...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尚未被有效激活,有关机关在发现法律法规有违宪之嫌时不能及时提出审查请求,有权机关在出现违宪违法现象时也不能及时主动审查,应当结合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实现我国宪法监替机制的激活,形成由司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为主要启动因素,有权机关依法主动进行审查的有效机制. 一、学者上书与自行废止法规引发的疑问2009年11月前后,上海、成都几地因为强制拆迁引发几起恶性冲突事件强烈挑动着社...
工业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可人们的隐私权却越来越受到侵犯,这一问题说明,人‘门法律意识的忽视,以及法律的不健全,本文据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与建议. 一、隐私权的产生在网织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穿梭其中彼此影响、制约,每个人都不能脱离其中,要成为其中的一员,被社会所接纳,都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以此作为社会所接受的基础,否则...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安全事故频频见诸报端,有不少官员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其影响之大被媒体形容为中国掀起“问贲风暴”。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对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完善的思考,问责应当形成常态机制,而不能是运动式的追责效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健全公务员行政问责机制。近年来,国内安全事故频发,受害面广,伤亡惨重。有人戏称中国人在食品...
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现行当事人适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显得格格不入。为此,有必要对作为问题症结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可以同时满足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之需要。 关键词:诉权保障,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 2003年11月,诉讼法学界前辈学者江伟教授与其博士生孙邦清在全国诉讼法年会上提交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