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我国法学教育本身的特点以及社会需要来讲,道德养成教育非常重要。但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原因,法学专业中的道德养成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由此,本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道德养成教育的实施提出了以下设想:从正视法学教育中的道德养成教育;真正发挥学校在道德养成教育中的作用;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重新审视传统的“灌输理论”方式;适当运用情感式教学,即在体验式的实践中树立法律职业道德,以期能够为道德养成教育的实施提供帮助。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道德养成教育;实施途径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长期受到贬低,甚至曾经被砸烂,法律仅仅作为政治训导工具而并未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学教育的价值定位。并且,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取得了由政治训导式教育向学科教育这一转变后,没有及时向价值观教育的转化,而是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之中,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多于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更忽视了法律道德教育,未将秩序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放在法学教育的首位。因此,面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道德危机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并非等同于单纯的道德养成教育,我们应认识到法律相对于模糊性极强的道德价值观念来说,更注重程序的约束在法学讲授的过程中不能把二者相等同,而是应注重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其道德因素,其主要途径有:
一、发挥学校在道德养成教育中的作用
实施养成教育的主要途径,就是要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把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感情和道德信念,凝聚为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的习惯。其重点就是要从幼小开始,日积月累坚持不懈,古人也认为“必使其讲而习之于幼稚之时”,这样才能“习与智长、化与心成,而无礴格不胜之患也”。这就是说,在儿童时期,就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使基本道德规范逐渐成为他们的思想与品性。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家训”、“家教”,在此过程中,家庭的角色固然重要,学校教育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学校教育是承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纽带;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又是以上两者的基础。
我们知道,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青少年时期犹如“一张白纸”。可以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在这段时期内如果能够使学生懂得道德的基本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就能够在以后的学习、教育和自我锻炼中,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能够让学生在思想上产生一道坚固的道德堤防,对一切不道德的观念和假、丑、恶的腐朽思想,就能自觉地抵制,并在这种斗争中锻炼自己识别善恶的能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在大学教育中,更要把道德教育提高到理性认同的高度,力求在“知行统一”和“理论认识与身体力行相统一”上下功夫,使道德教育同大学生的成才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应该如此,原因在于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要求法律从业者以及未来的从业者具有高尚的道德,然后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二、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
鉴于法律与道德本质区别,如欲使法律与道德恰到好处地结合。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启发学生,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要融人道德教育。
第一,道德教育不同于专业知识的讲授,所以便有人提议,为了加强法学专业中的道德养成教育,应该开设专门的道德养成教育课程,这也未免不可,但具体的授课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特别是通过老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归纳、分析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例如,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王海现象”,可谓见仁见智。到底如何认识“王海现象”?这其中就涉及感性与理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如“孙志刚现象”问题、法律援助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及由于科学发展而引发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都是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典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促进法律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同步提高。
第二,“诊所式教育”,即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育方式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吻合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此种方法已经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AALS委员会已经在《校内诊所的未来》中根据诊所式教育任务确定了诊所教育的9项目标,其中有一项是通过学生亲身接触职业律师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感,这就说明了此方法不仅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传统法学教育很难做到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质,适当使用“诊所式教育”还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新审视传统的“灌输理论”方式
在教学实践中,“理论灌输”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如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反映,讲授内容与学生的教材或资料重复,课堂缺乏交流,内容与社会实践脱节等问题,因此屡遭批判。如将此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道德养成教育,可能将会产生同样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法学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选择问题,道德养成教育更非如此。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产生均有其特定的基础,任何方法的提出和采纳都不能脱离实际,新方法的引进对于传统方法应是一种丰富和嫁接,试图用新方法完全取代传统方法,实践证明是根本行不通的,即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因此,我们在创新教学方法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灌输理论”这种传统做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真正能够使理性法律知识与感性的道德精神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老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老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缺陷不在于方法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我们应当启学生之所能,尊重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平等的双向交流的新模式,恢复灌输理论的本来面目。此外,道德养成教育可分为是理论教育和养成教育,在某种意义上,理论教育可以作为养成教育的前提,欲使受教育者将其道德行为习惯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必须有内心的思想驱动,而这种思想正来自于教育者日益积累的思想灌输,因此,道德教育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辩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顾此失彼,那种包罗万象、一成不变的教育方法是不存在的,简单地人为地确定某一种方法为教育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会因其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方面而惨遭失败。因此,选择道德教育方法时,应坚持多元化综合运用原则。当然,多种教育方法的综合运用不是诸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理性选择和有机组合,即要坚持创新方法优先,兼顾传统方法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养成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运用情感式教学在实践中树立法律职业道德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法律职业活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体现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促进学生养成道德人格。因此,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应该进行体验式教育。
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实际案例中道德取舍问题的评判,同优秀专业人士交流座谈以及直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实践活动,使学生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从而形成优良职业道德。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将职业道德认识付诸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也便于学生形成职业道德自律意识。有学者也指出“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其实,“任何人都不能被灌输或施加条件来诚实地讲话或公正地判决,因为实施这些美德都要求一种自觉意识和自由选择的品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能够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并间接地感受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同时,要确保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功,还必须将它延伸到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因此,学校便应要求学生定期选择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实习。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更重要的是,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已经实际上处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地位而与当事人、律师、实习单位的人员等进行交往,直接面临义务与利益冲突的选择,这将有利于其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其次,受教育者在实践中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理论转化为行为是判断道德素质是否提高的标准,因此还可以采取“内与心,外于行”等立体教育模式,“内于心”就是通过教育,解决道德的思想认识问题。这是一种心理过程,是行为能力形成的内侧。主要通过价值判断、选择、体验形成价值取向、情感、信念、行为方式和习惯等心理素质。“外于行”就是通过管理,解决道德的行为实践问题。这是一种行为过程,是受教育者思想认识的外侧。主要通过外在行为得以体现。养成教育是外化与内化统一于青年学生个体发展全过程的和谐教育,其根本目的决定了养成教育的内部机制必然是外化与内化的统一,二者是行为能力的内外侧,缺少了一侧都不能构成行为能力。因此,作为高等院校的教育者,不仅要使道德思想植根于青年学生的大脑,更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使这种思想影响其行为与习惯,而作为法学教育者,更应该将法律知识与道德精神相融合,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前提下,彰显道德的本质。
五、结语
现代高等教育正肩负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责,其中之一就是社会道德的塑造与维护,培养出只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在法律学问之外,更要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可见,法学素质教育应包括道德素质的培养,其目标就是要培养具有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道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法律专业要将道德养成教育纳入到教学过程当中,并合理设置法学教育课程强化法科学生的道德素质,从而为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发布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
摘要: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具有契合性。在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理念定位不明导致适用受阻。针对此提出将恢复性措施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设想。立法层面,完善非刑罚措施,扩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范围,区分量刑等级,明确恢复目标:司法层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监督机制。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一、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观的契合与发展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观的契合 ...
违法性的基本立场对厘清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意义。违法性的判断对象应采纳二元的行为不法论,其判断要素应包括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性的判断时点应在行为人行为之时,其逻辑结构应是从行为推导结果。上述四个方面是现代违法性应遵循的基本立场。引言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违法性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它是指“通过违反命令或者禁止规定的行为,产生为法所不承认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之...
随着全民读书活动的开展,“阅读经典”这个提法,广泛流行起来。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地认真阅读经典著作原文,下功夫搞清楚经典作家论述的本来意义,做到融会贯通,这是科学随着全民读书活动的开展,“阅读经典”这个提法,广泛流行起来。不过,首先需要明确这样几个范畴:究竟什么是“经典”(即“经典著作”),以什么样的态度...
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所针对的并非货币的消费保管,最多只能是混藏保管。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合同立法应区别对待货币的民事保管与商事保管。对于民事保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依合同约定来判断货币保管是否为消费保管;在此基础上适当兼顾保管效率,依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为混藏保管。对于商事保管,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保管以促进货币融通为立法...
长期以来,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而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法律、审计期望差以及违约、过失和欺诈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关系密切,这也是会计报表使用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避免法律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一)明晰相关概念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
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以引起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重视。旨在提高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保护学校、学生和教师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以促进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
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现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与生活中,农民工在不同程度上却受到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他们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劳动权、获得社会保障权等得不到有力保障。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目前为止,户籍仍然是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流通的一座冰山,没有当地的户籍,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择业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农民离乡时要有离乡证、到城市打工时要有暂住证、农民...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