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有以下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我国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从健全违宪审查机构和健全违宪审查程序两方面入手。
一、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违宪审查模式主要包括四类: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①违宪审查模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个 政治 问题.因为它牵涉到一个国家的政体,司法审查模式是与三权分立制度相衔接的,而我国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应的。所以说,如果选择司法审查模式,那么必须改变我国的政体。而这显然是不可取的。最近,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在 中国 宪政网上发表的文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区别》中明确比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劣,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②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鸡等倡导的分权学说,而这些学说诞生的 哲学 基础是唯心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哲学之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不变。所以,我们目前选择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方向是正确的。
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策略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从两方面说起,一是健全违宪审查机构,二是健全违宪审查程序。
首先,健全违宪审查机构。我国应该建立立法机关为主、宪法委员会为辅的复合审查机构。目前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里面是存在问题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会的定期性和违宪 法律 或法律条文出现的不定期性的矛盾。比如说,今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会议闭幕,明天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欲适用的法律违宪,那么是不是还得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会议对人民法院提请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呢?根据理论推理,需要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会议对人民法院提请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这在现实之中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而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有自己审查自己的嫌疑。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他们制定的,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模式违反了自己不能作自己法官的 自然 公正原则。而且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审查模式必然会导致审查结果正确性机率的降低。 所以说必须健全违宪审查机构,笔者在这方面认同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宪法委员会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构的想法: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具体职能设计如下: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在全国人大之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处理 法律 的违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对于法律是否违宪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的,由全国人大作出最后决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这里涉及到一些程序问题,下文再具体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建立这样一种复合违宪审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也减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压力。而且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会的定期性和违宪法律或法律条文出现的不定期性的矛盾。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应该包括身体条件适合的党政军的原领导人或者年龄在75岁以下的、身体条件适合的、原政法委书记(为了有权威,这个方法在我国应该是非常凑效的,但要有任期限制,以5年为宜)、权威宪法学者、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如果有这样一个宪法委员会的存在,在我国的国情下,必将提高违宪审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其次,健全违宪审查程序。现在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什么实施效果不好,这跟我国并没有一个成熟的违宪审查程序不无关系。当违宪审查的主体提出违宪审查时,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应该是常委会的办公厅,由办公厅转交常委会讨论)。如果是关于法律违宪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定法律违宪的话,程序到此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定法律没有违宪的话,应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在这个阶段的时候应该有这样一个程序,就是让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就自己坚持的意见说明理由,并进行辩论。这个程序有点象司法机关审案时的“两极构造”的色彩。这种制度是好的,它有利于决策者正确解决问题,我们应该效仿。如果是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宪的审查。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结果如何,都不必经宪法委员会做最后的审查。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交换意见即可,最后的决定者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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