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 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法律 、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间题,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多是运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少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实中,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疑义,也很少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 企业 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及公示;或者职工违纪行为较轻,却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没有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或提高定额标准,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便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主观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资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今天我们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约定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法定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l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虽然我国《劳动法》未予规定,但从合同法原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及工会法解释的精神和我国劳动合同履行的现状考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三、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计算 .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 治疗 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现有劳动 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不足
1.立法把简单的事实复杂化。我国法律给劳动行为定义了两个性质,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但《劳动法)只适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却被划到《民法》所属的范围。由于劳动者不能清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致使劳动者无法对自己的劳动住质进行定位。
2.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谙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3.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4.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的 计算 方法等规定不合理及对 经济 补偿金与损害赔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
5.对“三期”女工、未成年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如何特殊保护规定不明。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这些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时,如何赔偿他们的损失,不同的仲裁员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
6.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劳动者该项请求的,也有不支持劳动者请求的。
五、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资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废止《赔偿办法》和(补偿办法)两个规章,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清晰明了地找到适应争议的法律与规章。
2.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并作出具体规定。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报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待遇、工伤待遇、医疗待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待遇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赔偿数额的计算,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为休现法律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是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则规定用人单位除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则应加付赔偿数额25%的额外赔偿费用。工资收入损失的计算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可得工资收人;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工资应计至医疗期、哺乳期满。
5.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成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没有按照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的。
总之,我国的劳动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尽管目前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存在缺陷和不是,但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来说,适用《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基本明确和合理的。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全面研究中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
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现行当事人适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显得格格不入。为此,有必要对作为问题症结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可以同时满足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之需要。 关键词:诉权保障,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 2003年11月,诉讼法学界前辈学者江伟教授与其博士生孙邦清在全国诉讼法年会上提交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稿,...
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是远程开放教育各专韭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远程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高电大培养人才的质量,整体提升电大的教学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新模武是教学模武发展过程中的更高一级的教学模武。这种模式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教学始终的。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试点...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
本文试图重新建构多元化的预算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落实预算责任相关主体的责任,使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同违法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最终实现预算法对政府收支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一、中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困境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能为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制订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宪法,因此对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进行分析厘清成了当务之急。通过明确宪法所勾勒出的教育关系图,可以发现宪法文本中不够确定的教育关系内容。 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在制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必须再次强调这一法治基础。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明确教育关系的规范有八条,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规范有两条,它们是我国教...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旅游产业作为无烟工业日益受到重视,在地方经济总量中占据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旅游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环境遭到较大破坏。保护好旅游资源环境,让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日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相对薄弱,本文从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健全法律救济机制和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等四个方面,探...
现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国应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网络化管理;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其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宪法学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不但与我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一些宪法原则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规定本文将以宪法学的视角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论证该制度与我国宪法原则及规范的相悖,从而引发人们对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2O世纪50年代。...
通过“经济宪法学”这一词语字面表述,就可以判定认识到此学科是一门新兴交叉的边缘性学科,是在政治法律学科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兴的充满朝气的一门学科。经济宪法学以财产权为其系统理论基石,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理解为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冲突,其研究的宗旨就在于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用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方法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1.065
影响因子:5.09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2.807
影响因子:2.390
影响因子: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