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尚未被有效激活,有关机关在发现法律法规有违宪之嫌时不能及时提出审查请求,有权机关在出现违宪违法现象时也不能及时主动审查,应当结合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实现我国宪法监替机制的激活,形成由司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为主要启动因素,有权机关依法主动进行审查的有效机制.
一、学者上书与自行废止法规引发的疑问
2009年11月前后,上海、成都几地因为强制拆迁引发几起恶性冲突事件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学者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涉嫌违宪”上书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且提出如果确认《条例》违宪,应依《立法法》第88条予以撤销,或根据《立法法》第91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自行修改。不久,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期取代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事件到此告一段落。虽然“恶法”消除了,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有关国家机关没有依法提出对行政法规进行合宪审查的要求,而是只能是公民提出审查建议?为何审查机关不能通过法定撤销权撤销法律而却由原法规制定者自行撤销?弄清此问题应先来了解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二、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为主导的宪法监督机制,具体内容是全国人大负责对基本法律进行自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除法律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行使监督权。c基本法律依据是《宪法》第62条、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中相关规定,以及《立法法》第88、第90、第9l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宪法监督机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适应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应当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单纯法律制约机制,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监督权。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又有较高的有效性,能够通过此机制实现对宪法秩序的有效维护,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后与宪法一道构成了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对宪法权威的有效维护。
三、宪法监督机制激活的阻碍因素
首先,人大制度自上而下的机关配置体系是是宪法监督主体不能及时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呈现的是一种利益的一致性与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利性。这种一致性和权力性容易产生懈怠的处置方式,除非到了万不得己的时候,才行使审查权。
其次,法院审判权威的弱势是成为违宪性法律法规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各级法院在日常的审判中适用法律时最容易发现违宪违法性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要求是激活宪法监督体制的关键,但法院的弱势性,导致司法机关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在出现公民权利与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机关往往采取置若周闻、逃避的处置方式,成为宪法监督机制不能被激活的直接原因。
最后,现有宪法监督机制尚未上升为制度的高度及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办事也是宪法监督不能激活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监督机制认知时间较短,且较局限于学术界,制度性不强;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立法法等关于宪法监督方面内容不能做到恰到好处的运用,也成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
四、合理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发掘人大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分清利益一致性和区别性。我国人大制度下国家权力机关也受到监督,如公民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享有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由选举权和监督权等,要有效运用其中监督机制,形成宪法监督主体动力所在:同时对人民利益与部门利益做有效区分,是激活宪法监督体制的根木。
第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监督机制激活的关键。各级法院是最有可能发现违宪违法性法律法规的的国家机关主体,通过上报至最高院进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是最行之有效地措施,这就需要通过工资体制等的改革使法院做到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利益的左右,当然也要防止司法的越权问题及逐级上报的效率等问题。
第三,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制度化,提高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是激活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学术界应对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深入研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制度性机制,为实践中有关机关运用这一机制提供便利:而现阶段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及立法法的研习和运用是宪法监督机制最直接途径。
五、结论
现行宪法与立法法等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司法机关作为主要宪法监督机制审查请求主体的主动性尚未被有效发挥,有权机关在必要时主动行使撤销权时也存有顾忌,通过对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作利益区分、司法权威的提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被有效运用,相信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将能被激活。
政治性与法律性是宪法的两种重要属性,合理定位宪法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对政治性,法律性的相互关系进行论述,以求对宪法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宪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客观的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它具有政治性;宪法是法,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者,统治阶级制定法的目的,是通过法来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同时具有法律性。宪法的政治属性与...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本论文对抢劫罪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对携带凶器抢夺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转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犯和转化型抢劫犯类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政宪政制度 一、宪政之我见 关于宪政的定义,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话方学者大多是从社会政治现实出发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这四大立法理念不仅是食品安全立法理念的创新,也将对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
所有权保留制度系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值得检讨。学者对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见解颇多,笔者认同所有权保留系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一、所有权保留的基本价值与界定 据学者考证,所有权保留制度(RetentionofTitl...
摘要:行政征用制度是各国出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行政调控措施,是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它涉及到法律调整、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诸多方面,涉及到广大土地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规范行政征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目前司法和理论界有关行政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的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推行行政法治、保护相对人正当的合法权益,防...
秩序与正义是宪法监督极其重要的价值。但由于时代不同、人性各异、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正义是秩序下的正义,秩序也是以正义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是可以协调的。 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秩序正义所谓宪法监督价值是指在宪法监督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宪法监督按照主体的需要(或价值预期)对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的属性,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有机...
现行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无论从司法鉴定程序、社会传统理念、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方式、司法鉴定人的责任能力和执业保障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和规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应予改革。 司法鉴定责任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现实权利义务;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因此,事关重大,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
本文试图重新建构多元化的预算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落实预算责任相关主体的责任,使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同违法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最终实现预算法对政府收支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一、中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困境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能为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