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性与法律性是宪法的两种重要属性,合理定位宪法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对政治性,法律性的相互关系进行论述,以求对宪法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宪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客观的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它具有政治性;宪法是法,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者,统治阶级制定法的目的,是通过法来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同时具有法律性。宪法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之间不是一种平行并存的关系,而是一种存在主次之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但政治可以形成法律’。
一、宪法的主导属性是政治性
(一)宪法的政治性取决于宪法制定权的政治性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的事实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国家权力分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和山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前者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这一权力属于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宪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人民一致同意。后者是指依宪法设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制度化、组织化的具体国家权力形态。这些权力都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只有根据宪法才能行使。在宪法学界,虽然学者们对制宪权性质的理解、表述不同,但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己成为一种共识,宪法的政治性在终极意义上乃是根源于制宪权的政治性。
(二)宪法的政治性决定于宪法的阶级性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以国家或人民的名义制定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所不同的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时更集中、更全面而己。宪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在: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宪法的阶级性要求宪法的制定、实施必须符合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必须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巩固统治关系的现实政治需要,必须满足特定阶级在一定时期的政治需求。为了反映和实现宪法阶级性的这些要求,宪法制定者往往都自觉地在宪法文本中规定许多显然是政治方面的内容。承认或强调宪法的阶级性就必然要承认或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宪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宪法必须要有政治性,是“政治法’夕,必须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服务。
二、宪法的从属属性是法律性
首先,宪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完成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是人们的最高行为准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其他法律一样,宪法具有概括性、普适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命令,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平等地、普遍地、反复地适用了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逻辑结构上,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也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体现出明显的规范性。
其次,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反映一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与普通法律一样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万样,宪法也是通过规定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人们设定最基本的行为模式来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特征的调整机制是宪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
三、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辨证关系
首先,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一方面宪法的政治属性是宪法赖以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宪法必须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治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法”。另一方面宪法所反映的特定政治需求的具体内容必须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宪法的政治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形式,在规范性范畴内表达出来才有实际意义。宪法对特定政治内容的规范性安排实质上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其次,宪法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具有层次性,存在主次之分。宪法的政治属性相对于宪法的法律属性而言居于优势的地位。宪法的政治性是宪法内在固有的、根本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属性特征,它始终影响、制约着宪法的法律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的政治性不仅决定着立宪的宗旨、目的,而且决定着宪法的实际内容,宪法的法律性说到底不过是宪法实际内容的规范表达。
相对于宪法的政治性而言,宪法的法律性总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宪法的法律性必须反映宪法政治性的内在要求,忠实地表达宪法的政治性内容,服务于宪法的政治性。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是密不可分,相互统一的,政治性是宪法的“主导属性”,法律性是它的“从属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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