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对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原因,导致公民宪法意识相对单薄。因此,树立宪法权威对于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威 宪法信仰 宪法监督
“权威”一词,其原意是指威信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后来演变为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威望,要求人们信从和起支配作用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影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的依据,具有一国“母法”地位,因此宪法具有应然权威性,理应被人民确信和信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的实际运行中,宪法的权威并没有被切实的贯彻,宪法权威存在弱化的现象。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首先,普通公民宪法信仰的缺失,宪法意识不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谓信仰即“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因此,宪法信仰即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宪法的尊崇、热爱、认同、遵守和捍卫宪法的信念。宪法信仰的树立,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影响着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和法治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普遍表现对宪法规范缺乏了解,仅知宪法其名,不知宪法其实,甚至更多的把宪法看作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并没有认识到宪法作为自己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地位,在自己的合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从普通法中寻找救济,忽视了宪法的根本保护。这种宪法信仰缺失,宪法意识的淡薄,使宪法权威在全社会贯彻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在违宪现象出现时,或者不知其违宪,或者知其违宪,而不能主动站出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再者国家权力部门工作人员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党内某些同志囿于党长期以来的威信,习惯党政不分,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重政策而轻宪法: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宪法具体案件较少,造成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往往将宪法束之高阁,并没有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运用,久而久之,宪法的最高法意识在司法工作人员脑中逐渐淡漠。长此以往,宪法就丧失了它的生命力,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最高法,成为了一个“纸老虎”,宪法权威的树立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一)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虽已被结束,但封建思想的流毒依然存在。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法自君出,皇帝是实际的最高决策者,君主可一言兴法,也可一言废法,法律成了实现君主专制的手段。再加上我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受忍让、服从的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使人民往往对法望之却步,不愿诉讼,即使发生争讼时,或者忍辱负重,寻求自力救济,或者把希望寄托于“贤主名君”,久而久之,形成一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民主、权利观念十分淡薄,宪法观念更无从谈起。建国后,我国又历经十年“文化大革命”,宪法受到无情的践踏,使本来薄弱的法治观念更是雪上加霜。同时,宪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其成长有着固有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代表了一定的精神价值和历史传统,在我国还没有培育起宪法成长的土壤时,社会公众往往对宪法是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宪法得不到其应有的崇敬,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在中国得到真正的确立。
(二)宪法实施不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行,宪法权威的建立主要靠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通过深入人们的生活,真正影响和指导公民的日常行为,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休戚相关,从而真正信任、依赖宪法,并能自觉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哪怕侵害者是国家,普通公民也敢于并能通过宪法司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获得最终、最高的保护。同时,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关,不仅监督宪法的实施,更要对违反宪法的种种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唯有这样,宪法的权威才能最终树立,热爱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公民宪法意识的单薄,很少有公民拿起宪法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虽然知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在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下手。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定案处罚,很少把宪法作为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尽管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制定的。这样,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效力就极大的被削弱了,严重地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充分体现。
(三)宪法监督体系存在不足
宪法监督是当代宪法与宪政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巩固宪法地位,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的实施所采取的各种监督措施和制度的总和。它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宪法实施所实行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专指拥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宪法实施所实行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主,采用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相结合的方式,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由于全国人大会期有限,且在会期期间要承担大量繁杂的日常工作和立法工作,并不能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但在1982年宪法以来,还没有行使过宪法监督的职责。这个事实表明,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难以正常运作并发挥监督作用的问提。再加上二者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监督机构,这种即是选手又是裁判的尴尬处境,使得宪法监督变得更不现实。宪法监督能力的不足,违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得宪法权威的树立无从谈起。
(四)宪法自身的原因。
我国自从1954年制定首部宪法以来,共进行了九次修宪,其中大修即全面修改三次,产生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小修即局部修改六次,包括1979年修宪案、1980年修宪案和对1982年宪法四次修宪案。应该说,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宪法适时进行修改,实现宪法对现实的适应性,促进宪法对社会秩序的切实维护,是必需的和情有可原的。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频繁的宪法修改,破坏了宪法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极大的弱化了宪法的权威性。
二、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对策
(一)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
树立宪法权威最重要的就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培养人民对宪法崇高、神圣的信仰。。要培养人民的宪法信仰首先要使人民认识宪法,知道宪法是什么,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文化教育,让宪法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核心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使公民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提高他们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中国在维护宪法权威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中国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觉服从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依法执政,率先垂范,为全社会树立一个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榜样。再者,加强违宪制裁典型案例的宣传,使公民真实感受到宪法对自己权益的切实保护,从而真正的从内心去服从并信仰宪法。另外可以参考国外经验,专门设立“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和教育活动,让公民更多、更深刻地了解本国的宪法,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激发公民积极参与“普宪”活动的热情。
(二)推进宪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构建宪法监督体系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人民权利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是其常设机关。我国宪法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如前述原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真正行使监职责,致使宪法成为一种纯粹的理论设想而被“束之高阁”,远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因此,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已经迫在眉睫。首先,笔者建议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对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把这些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改变和撤销。其次,要构建宪法监督程序,特别宪法的司法适用程序。当公民的合法权利收到侵害,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可以提请宪法诉讼,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最终保护。当司法机关对适用宪法规范发生争议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书面报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再者,由于宪法本身高度的原则性,具体操作性差,因此要实施宪法,必须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程序,保证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科学性。
(三)改进修宪方式,维护宪法稳定
如前所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我国宪法修改频繁。因此,必须改进我国的修宪方式,提高修宪技术,在修宪过程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避免直接对宪法条文修订。
宪法权威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审慎对待,必须坚持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和从我国实际出发相结合,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从而推动我国宪法权威树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宪法》第四章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修正后,现在依然存在着四个值得考虑的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某些词语采用不当,由此引起概念混淆,立法原意不能得到准确表达;第二,新增加的条款在排列时采用了与原来不同的原则,由此造成了排序上的紊乱;第三,个别条款只言其一不言其二,由此影响了条文内容的完整性,也给法律造成了漏洞。为此,宪法第四章有必要再作一些技术性调整,从而使它更加完善。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宪法财产权应有之义,是宪法自由权之基础与体现,是实现宪法生存权之保障,也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故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必要性。 人类宪政史表明,财产权既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公民其它基本权利的先导与保障。可以说,财产权与自由权、生存权及发展权共同构成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建立民主充政的巨大推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杈的一种自然也适合上述分析,...
目前,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前列,中国海运业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海运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海洋运输而引起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提单引起的纠纷占了较大的比重。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海事纠纷中较常见的一类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并于200...
分析了WTO中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
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迁徙自由,在解放前,中国各个政权承认迁徙自由,解放后新中国政府先是承认,后来取消,再后来逐渐默认这种自由。本文认为中国应明确恢复迁徙自由,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具体的构建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正式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传统划分方法,...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本论文对抢劫罪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对携带凶器抢夺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转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犯和转化型抢劫犯类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大陆法系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具有历史的阶段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国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但该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对法人制度的设计有现实指导意义,有助于理清我国现在混乱的法人分类状况,还能加强民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为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关键词: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捐助法人 法人分类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
所有权保留制度系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值得检讨。学者对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见解颇多,笔者认同所有权保留系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一、所有权保留的基本价值与界定 据学者考证,所有权保留制度(RetentionofTitl...
违法性的基本立场对厘清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意义。违法性的判断对象应采纳二元的行为不法论,其判断要素应包括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性的判断时点应在行为人行为之时,其逻辑结构应是从行为推导结果。上述四个方面是现代违法性应遵循的基本立场。引言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违法性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它是指“通过违反命令或者禁止规定的行为,产生为法所不承认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之...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1.260
影响因子:0.31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2.453
影响因子: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