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定位是事关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表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属于纯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体育社团。基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应该将其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应该发挥自身能动性及社会适应能力,通过积极运营实现“自我造血”。
青少年的体质健康关乎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根据2000年全国国民体质健康状况调查和2003年教育部公布的青少年体质监测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的体质状况不容乐观,多项指标呈下降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公布的《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报告》显示青少年体质问题依然存在且更加严重。2007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对我国青少年体质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和全社会关心重视青少年的体质问题。
从1999年开始,在分析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现状和借鉴国外有关发达国家开展青少年课余体育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展创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工作思路。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体育组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许多国家发展体育运动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有效组织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余体育生活,有助于推进体育的社会化。显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载体,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大力发展的一件利好之事,但由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尚属“试办”阶段,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由此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发展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及不足[,其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定位业已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1准确定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的必要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关系到其自身的准确定位及其发展方向。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青少年“俱乐部是试点单位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它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是今后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旨在广泛开展青少年日常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适当资助和扶持下创建起来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l3J。在这里,“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应该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的最直接表述,但显然这种表述是很模糊的。我们知道,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的社会组织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类型,那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底属于上述哪种类型?
不同的社会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于具有不同性质及目标的表征,反之,社会组织的性质及目标又直接限制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尽管没有具体限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我们还是可以根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笔者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最可能是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即便是认定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不能具体定位到底属于哪一类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不同的性质表征,如表1所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及目标定位依然会受到影响。如表1所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着诸多不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定位在哪一社会组织,就必须按照哪一社会组织的约束条件进行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俱乐部在筹办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3J。针对这一条,各地在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登记注册时,往往根据不同的理解方式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注册方式。通过对我国前四批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情况的调查结果发现,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注册情况不统一,6l%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4.8%的注册为社会团体,甚至还有2l%没有进行登记注册-4J。可见,目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际上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双重特征,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个类型。
无论是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均不能和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要求完全吻合。实际上,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要求进行任何登记,或在登记上要求不明确,意味着将失去对这些俱乐部的有效监管。可见,青少年俱乐部性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的身份不能被名正言顺地确立。更为严重的是,还会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处于摇摆不定的二难选择中。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定位的二难境地
如上所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以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我们首先分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的合理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民办非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尚未清晰,而且在实际注册中也尚未完全统一。从理论上来看,目前我国的民办非主要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5J。在民办非的资金来源中没有财政投资,其投资行为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显著特点。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投资来源看,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主要是由发起并资助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是其主要的扶持资金。显然,如果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则意味着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界定为非国有资产,而体育彩票公益金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性质属不属于非国有资产迄今在学界尚有争议。可见,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民办非有一定差距。
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运行看,与民办非也有种种矛盾。
首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服务对象是会员制,会员可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民办非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并没有界定民办非的服务对象非得是会员。显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未完全一致。
其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是双重或多重身份,与依托单位的法人没有区分开。一般而言,个人出资且承担民办非责任人的为个体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举办的民办非可以是合伙形式,但具备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法人形式,而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形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法人形式,并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民办非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银行账户j。但是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法人并不是独立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负责人(法人)中,俱乐部专职负责人只占到13%,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兼任的达到84%。无论体校、学校还是其他场馆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大部分都由依托单位指派的负责人担任俱乐部的经理、主任或法人代表,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运行需要一定的资源条件,如场地设施、师资力量等,按照“民办非”的规定,这些资产必须是“非国有”,然而从现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类型来看,不论是依托于各类学校、各类体校、社区,还是依托于体育场馆、各基层体育项目协会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几乎所有类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均无法实现资产的“非国有”。
那么,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社会团体可否合适?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实行会员制是社会团体的一个显著特点。从目前青少年体育俱乐开展活动的形式来看,大部分俱乐部也主要采用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方式。那么能否以此判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种会员制的社会团体呢?笔者认为,尽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一种会员制的方式开展活动,但由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具有固定的事业——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并且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及设施,以及具备与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相一致的资金。因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种提供连续性的社会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种实体性意味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结构松散,活动具有不定期性的社会团体存在明显区别;《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筹备。实际上,在同一行政区内存在相同性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另外,社会团体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实行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发展状况也不一致。可见,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社会团体也是不恰当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既然不同性质定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现实中存在,就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
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定位的路径
一般认为,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即官方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官方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和某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又称为民间组织,包括民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国际学术界比较认同美国塞拉蒙教授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五个主要的运作特点: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使命来看,它的使命是为广大青少年的体育健身提供服务,即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积极吸纳青少年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从而激发其体育参与兴趣,增强青少年体质,并最终有助于养成他们终生锻炼的习惯。可见,它的组织目标是非营利性,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这一点基本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这种新型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具有公益性特征,是今后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旨在广泛开展青少年日常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时,这种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性质就决定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宗旨不能为了营利,而只能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这种非营利性是它区别于其他营利性健身俱乐部的一个基本特征。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该“自觉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强调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不能采用市场机制进行经营,只是经营收入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只能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在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中虽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有自己的收入,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可见,从长远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除了依靠的扶持,重要的是发挥俱乐部本身的能动性,在保证公益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运营实现“自我造血”。
由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以营利为宗旨,同时具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某些共性特征。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社会背景,它应当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进而言之,从有利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国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该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和发展现状,目前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通常定义的非营利组织在特征上也有一定差别。
既然在理论上应该定位为民办非营利单位,那为什么会出现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种种矛盾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以“自上而下”的形式发起的,是在尚缺少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俱乐部的情况下,由国家出资、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应该说,尽管目的是为了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功能,但在方法上却过多采取了与计划经济时期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手段。应该认识到,鉴于我国国情,基于某种特定需要,体育发展可以在特定时期选择脱离具体情境下的发展模式。对于这一点,已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实践所证实。所以,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在社会组织尚不具备发展成民办非的条件下,率先依靠自身的力量扶植创办起来的,它出现种种与民办非相左的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4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方向
应该看到,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倡导下,依托于现有的学校、体校、体育场馆、社区、基层单项体育协会,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创建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周边学校及青少年学生,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开展活动;俱乐部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积极组织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及各种体育培训、竞赛、交流活动,吸引周边区域学生参加体育活动;俱乐部可辐射周边地区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活动网点,并强调创建在学校的俱乐部要率先做好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等等。尽管在理论上定位为民办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条件尚不成熟,但毕竟极大满足了青少年的体育需求,且能代表今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诉求。
我国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实现了从计划经济过渡转型到市场经济,并且仍将处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社会力量的逐渐发展壮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会大量出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另外,随着服务型的构建以及职能的转变,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将会多元化,公共服务应当由来提供,但并不意味着公共服务就应当由唯一的提供8。届时,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真正意义的民办非性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会步人正常发展的轨道。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具有民办非性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该在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中扮演重要角色。除了依靠的扶持,还要发挥俱乐部本身的能动性及社会适应能力,在保证公益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运营实现“自我造血”。随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数量的逐年增多以及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并日益壮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扶持力度会相对缩小,其资金来源会呈现出多渠道的特点,从而最终实现自我生存、自行发展,同时涉及民办非的一些其他问题也会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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