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五宪草”于20世纪30年代由南京国民主持制定。在当时民主、宪政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的情况下,南京国民却在宪法草案中将政治体制确定为实质上的总统独裁制。从社会、思想渊源以及当时国民党内保守势力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分析该现象形成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总统独裁制之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质疑。
1 “五五宪草”中的“总统独裁制”
“五五宪草”中规定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得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总统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布戒严解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任命文武官员的权力,并得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关于二院以上事项、总统咨询事项以及召集国民大会。总统有权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和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也由总统于政务委员中任命。虽然立法院和监察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的国民所选出的国民代表举行预选,再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国民大会选举正式产生,但是在过渡条款中规定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半数由立法、监察两院院长各提请总统任命。第44条还特别规定:“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得经行政会议之议决,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应于发布命令后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这样就构造出来了一个以总统权利为中心的五院制,确定的政治体制实质上是总统独裁制。那么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民主、宪政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的情况下,当时的南京国民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总统独裁的体制呢?本文就将从这个问题入手,结合史实探讨“五五宪草”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以期形成一家之言。
2 原因探究
2.1 社会原因:内忧外患的刺激
在国际形式方面,一战后,欧美许多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破产、社会不安、工商业疲软、失业问题、赔款问题成为这些国家的焦点,时常因为党派互相攻击,造成互相牵制使问题不能解决,行政机关也由于无法执行处于窘境。民主政治的议会逐渐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成为浪费的、缺乏效率的象征。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产生一个强有力的,用直接的命令强制人民严格服从。英国人怀疑民主政治,美国行政权显著扩大,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独裁者,仍以筹建真正民主政治为号召,墨索里尼则不屑民主政治。有人认为:“独裁政治既是旧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崩破以后产生出来的一种政治制度,是乘着战争以后国家凋敝的机会而产生的,独裁政治即是由于政治的纷乱和权利的薄弱而起,也不能不归罪于过去民主政治措施的不当。”尤其是为应付世界经济危机而实施的“罗斯福新政”产生的积极效应的影响,到了“五五宪草”起草的时期,各国纷纷开始修改宪法,改变一战后建立起来的立法权对于行政权的优势地位。行政权就此开始膨胀,而立法权与直接民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伴随着国家干涉主义和经济凯恩斯主义的出现,这种趋势逐渐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从国内形势来看,一方面,南京国民建立后,名义上为统一的,实际上由于地方分立主义千方百计与对抗,使其难以在全国推行其政令、军令。从1930年至1933年,反蒋派先后在北平、广州和福州等地组织国民、西南政务委员会、“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以及其他一些政权机构,与南京国民分庭抗礼。1935年12月,南京国民屈服于日本对华北“特殊化”的要求,在北平设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名义上隶属于国民,实质上是半独立性的政权机构。另一方面,“九—八”事变以后,国民党蒋介石采取不抵抗政策,导致东北沦陷,从而引起各界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强烈不满,出现了旨在要求民主、实行宪政,以推动抗日斗争的民主宪政运动。
因此,20世纪30年代,中国一方面面临如何从近代百年来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受的侵略和威胁中解脱出来,确保国家统一,改变四分五裂的地方分立主义各自为政的严峻局面和挑战;另一方面,执政当局又必须回应社会各界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民主诉求。正如有学者所言:“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始终面临两难选择:不扩大公共参与,将削弱其合法性基础;扩大公共参与,推进地方自治,又与其面临的提高政治整合能力、加强对地方的严峻使命背道而驰。”南京国民就此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应该说在这样一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它在政治体制上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主法治与独裁专制能够解决的。在那样的环境下我们并不能断定选择总统独裁制就一定是历史的倒退,民族的不幸,很可能这种选择也是一种挽救民族危亡的权宜之举。
2.2 从思想渊源: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和“建国三时期理论”的影响
“五五宪草”分八章,共148条。其序言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尊。”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五权宪法理论”和“建国三时期理论”。“五权宪法思想”体现了孙中山宪法思想静态的一面,“建国三时期”则是孙中山宪法思想实现的动态过程。
五权宪法理论中对人民权利和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有权,有能”。在孙中山的宪法理论中,他强调权能区分,五权分立,但行政居于主导地位。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政,治权就可以说是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的力量,一个是自身的力量。”“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的人,便要付之予有能的专门家”,“只要他们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当把国家的大权托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为,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所以,孙中山所欲建立的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是能为人民控制又能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孙中山认为三权宪法虽好,但“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最大的缺陷在于三权分立只重“法”而不重“人”,“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督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象这样的,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在五权宪法中,的“五权”并非两方“三权”与传统政治中“两权”简单相加。五权分立体现的是“能”下五种治权的分立,主要的不是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是行政集权下的分工,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真正的“万能”。孙中山把宪政化过程分为三时期: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并且,“自革命军起义之时,自宪法颁布之时,名日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党员负完全之责任。”在1924年的《国民建国大纲》中,“建国三时期”理论臻至成熟。“建国三时期”理论、孙中山的早期党权政治理论开始与“以党治国”的主张相结合,军政时期成为“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成为“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则采用五权宪法,实现三民主义。于是,十几年军权政治的经历和俄国革命政权的样板使孙中山寻求到了中国宪政化道路的答案:以党治国加“建国三时期”理论,国民党就此成为不容质疑不容动摇的训政主体。
2.3 主体的角度:国民党内保守派“积极追求”的结果
1933年1月20日,立法院成立了由4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孙科为委员长,吴经熊、张知本为副委员长。宪草委员会从1933年1月开始起草工作,到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宪法草案,共计用了3年零4个月的时间,其间七易其稿,并三次公开发表征求意见。根据宪草的拟定及其内容变化。“五五宪草”的出台大致经过了宪草的起草、宪法草案的审查修正、宪草的定型三个阶段。在整个“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国民党保守派对于宪草制定的干预。在制定“五五宪草”之初,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他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在起草宪法总纲中企图用分权制取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过度集中,具有民主主义色彩。依据这个总纲的规定,孙科任命吴经熊起草初稿,经吴经熊起草的宪法草案初稿一经公布,针对分权原则,立即引起了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国民党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在国民党保守势力的压力下,孙科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初稿进行逐条修改,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经变为总统制精神。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压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也就最终定稿为我在前文中所述的“总统独裁制”。整个“五五宪草”的起草过程,是在国民党的主导下进行的,虽然我们不能排除宪草在起草过程中的各种民主和法制措施的运用,但是国民党的党治和独裁对起草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且这种影响也最终决定了宪法草的具体内容,反映到政治体制上,就是总统独裁从国民党的思想理论成为了宪法的具体规定。
3 总结
“五五宪草”制定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为文化背景,以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立法院历时三载,七易其稿,才完成了“五五宪草”的制定工作。“五五宪草”以国家社会本位主义为价值取向,对国体、人民的权利义务、及地方权限的划分、国民经济及教育、宪法的施行及修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它生动地体现出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平衡,并微妙地糅合了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这两种相悖的价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该可以算的上中国近现代史上最先进的宪法草案。但是它为什么却选择了“总统独裁制”这种违背现代民主法制的政治模式呢?本人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不是由哪一个因素所能够完全决定的,而是合力作用的结果,应该说它是在内忧外患的社会背景下,依照孙中山先生的遗教,结合东西方文化理论,在国民党的积极追求下形成的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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