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梭作为自然法学派的扛鼎大家,没有人能够否定他的成就,但也源于他的理论,卢梭可谓是自然法学派中最具争议的人物。赞美者称其为专制主义敲响了最后的丧钟,批判者说他是法西斯的始作俑者。本文作为一篇期末论文,受字数和笔者水平的限制(最主要)只能怀着惴惴的心情从卢梭的传世名著《社会契约论》浅谈一下卢梭的思想如何从自由嬗变到专制。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加是奴隶。”这句时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是第一卷开宗名义所提出的问题,而整本《社会契约论》可以说都是为了解释这句话。
为此他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公意学说。卢梭追溯了现实社会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认为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天然平等的,广袤无垠的森林给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活动空间,人们的欲求极少,他们不需要依靠别人来生活,他们饿了吃野果,渴了饮溪水,困了就地而卧,连野兽都和他们没有敌意,和平共处。人们在这种状态中不必处心积虑地讨好他人,更没有必要靠奴役他人来实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因为那是很不划算的做法:“有没有这样一个人,因为他力量不但比我大,而且还相当腐化、懒惰、凶恶,竟至强迫我替他觅取食物,而他自己却无所事事呢?那么,这个人就必须下定决心时时刻刻注意着我,在他要睡觉的时候,还得十分小心地把我捆绑起来,免得我会逃掉,或者把他杀死,也就是说,他必须甘愿给自己增加一种负担,而这种负担远比他自己想避免的和他所加给我的大得多。”但是私有制的出现使得这一切都被破坏了,为了私利人类开始表里不一,开始了争斗,开始了奴役状态。所以有了生而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中。毫无疑问人们对于这种奴役已经毫无知觉,统治者为了统治必须建立契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卢梭的观点,这种契约不是依靠强力而完成的,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一种协商的结果。他认为这种结合的形式是用共同的力量保证生命和财产,服从契约就是服从自己的意愿,这是人们组建契约的本意,因为这里人们没有失去他最本质的东西——自由,虽然自由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是人们仍然像以往那样自由。只要这个契约是符合公意的,人们所得就大于所失,因为人们失去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此外还有道德的自由,这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公意理论有着自己的致命缺陷,首先就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公意和众意的界限尽管可能自己已经尽力的区分了,但无疑在很多人看来中区分是不严密的,不清晰的,也是有着内在的矛盾的。在卢梭看来,公意就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升华,首先它不是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是“1+1=2”的简单累加,而公意却是个别意志相加后多出来的一部分,是“1+1›2”的结构形式,“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就是构功能大于元功能之和,产生的一种系统优化力量;按照涂尔干主义的解释,它是一种“看不见的实在(invisible reality)”,是一种人们使心灵依归的“集体力(collective force)”。这一部分本来并没有什么严重的问题但是卢梭接下来的阐述导致了致命问题的出现。卢梭主张人民主权,主权凌驾于一切之上,他又把主权看成公意的运用,权力受公意指导就成了主权,因为公意是源于自由,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和分割,就像灵魂之于生命,转移和分割都意味着死亡。这是非常可怕的,公意的至上性就意味着,以公意的名义实行暴政成为了可能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一旦这种公意陷入疯狂,内部的“良知人士”连从围城中冲出来的机会都没有,公意的集合体不容许背叛,是否像极了法西斯这种极端主义?
其次卢梭又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因为公意以共同利益为依归,不是指向个人利益或者团体意志,卢梭将公意与法律类比以自己的方式论证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普遍性,因而公意永久正确的,更成为了正义的代名词。可以想象一旦走向公意的对立面那就意味着毫无疑问的被判为异端,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可以想象几乎无法保障,陷入卢梭所说的奴役状态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
再次,“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这段引文中,卢梭认为公意正是为了协调个人意志才产生的,没有个人意志的分歧和冲突,公意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了,公意不可以被代表。这一点无疑也是好的,但是后来卢梭认为共和国是最好的国家形式,而直接民主直接行使公民权利无疑又是卢梭所期望的形式,至此卢梭又背叛了自己的言论,少数服从多数,众意又一次替代了公意。这无疑是致命的。《社会契约论》一度成为专制主义甚至是集权主义理论教科书的原因就在于此。
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对“自由”的认识深刻而独到,其研究往往发人深省、独树一帜。他用以下引语开始了以卢梭为主题的广播演讲:“我始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终于不受限制的专制主义。”这句话实际上反映了伯林对卢梭的基本判断,即卢梭热爱自由,但其追求自由的方案最终却走向专制。
在卢梭之前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位大家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中狼对狼式的灾难性结果,交出部分自由,结成社会契约,形成主权,成立国家。自由像财产一样,是人的拥有物,是可以让渡和交换的。社会契约实质上是人们让渡和交换自由而最终达成的次优结果。卢梭却反对将自由视为可让渡和交换的物。卢梭对“自由”观念的特别强调是区别于以往契约论的原创性所在。在卢梭处,自由是绝对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有之,则为人;失之,则非人。卢梭没有像霍布斯那样从“权利”意义上而是人性上或者说人的哲学属性上定义自由。从“自由”这一关键概念与霍布斯的差别上看,卢梭的社会契约首先是人性的,其次才是政治的。因而,卢梭拒绝霍布斯式的妥协与让渡。霍布斯的方案,以牺牲部分自由换取秩序;在洛克处,只是对妥协的界限作出调整;在卢梭处则完全失效——自由不容妥协。在此,卢梭走进了死胡同:既不容妥协,如何结成契约?
于此同时卢梭却又走入了另一个死胡同,在此不得不提及一下卢梭在日内瓦定居多年深受加尔文主义的影响,卢梭的自然法观念是: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则。面对如此法则,自由将身处何地?
当然卢梭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试图将两个问题融合,对此他表述为“政治中以法律驾驭人的问题,相当于几何学中化圆为方的问题。”为此他提出了让人头晕目眩的“公意”理论,公意是抽象的整全概念,而非单纯的政治概念,它熔真理、美德、权力于一体,所以卢梭强调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永远正确。卢梭以公意融合了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规则。他得以地认为,在公意之中,两者都得到了完整的保存。然而,公意理论却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然后又回归到前文讨论的公意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了,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专制。
卢梭之后的自由主义者们贡当斯,伯林等人都先后论证了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内在矛盾,甚至这种批判已经成为了一种经典范式,也许正如柏林所说卢梭铸就了一个神话:打着让人实现“真正的自我”的旗号进行强制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批判的背后也有着一种强烈的价值动机,毕竟在西方一个学派的兴起往往建立在对之前鼎盛学派的大力批判。
本文作为期末论文主要是以自由主义学派的视角对卢梭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社会契约思想尤其是其中的公意理论进行批判,虽然卢梭的理论一度造成了大革命的后果,但是不得不承认卢梭的浪漫主义气息对我有着强烈的吸引,毕竟理性并不能完全主宰我们的生活。我坚信对思想史的研究只有不断改进却不会有终局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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