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行业协会能协助制定竞争政策,维护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为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是企图削弱和排除竞争,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规定,成为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最有效的法律制度。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成立与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对市场竞争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既能成为维护现代市场竞争的工具,又能成为市场竞争的障碍。2007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专门增加了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规定,成为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最有效的法律制度。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强有力的法律规制,可减少和消除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作为行业协会本身,应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其对市场竞争的积极功能。
一、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积极功能
行业协会是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它在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并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时,在理念上就存在某种接近于公共利益而非私利的价值理念,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很好地促进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
(一)行业协会的中介功能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在与企业间起到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的利益代表,它与和其它公共治理主体间具有多种沟通渠道和快速反应机制。行业协会经常代表会员利益参加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活动,能将会员的意见与要求集中起来反映给,通过提出一些建议来影响去制定或修改有关政策和法律。
另外,行业协会可把的政策规定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转达给其成员,使政策法规能够尽快得到落实和执行。
(二)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市场机制是促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在逐利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短视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许多方面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当市场出现失灵,寻租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等固有的缺陷也会导致“失灵”的后果。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能很好的弥补以上两种调节机制的不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内部规则、建立行业内部惩罚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的行为。通过行业自律能在行业内部自发形成一种秩序,成为国家法律所构建的公共秩序的强有力的补充,有利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三)行业协会诸多功能的发挥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服务功能是行业协会最基本的功能,包括为协会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举办展览、提供教育和培训、研究开发等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功能的发挥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研发服务功能,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研究开发是现代社会技术进步的重要形式,因为对于某些技术开发而言,单个企业开发所需成本太大,风险太高,而集众企业之力往往具有节约成本,分散风险之功效。另外,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功能和代表功能。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行业协会发挥协调功能和代表功能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主要体现为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为避免出现国内企业采用低价格策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行业协会可通过协调其所在行业的产品价格,开展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这样既可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又可以避免构成倾销。当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单个企业的力量非常有限,对整个行业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常常无力进行反倾销应诉。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特有功能帮助企业应诉。当国外进口产品构成倾销,损害到了本国产业,行业协会还可以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代表向国外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从而维护行业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二、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消极功能
行业协会为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是企图削弱和排除竞争。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协会的消极功能——联合限制竞争也不期而至,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称为“价格卡特尔(联盟)”,是损害市场经济机制的消极力量,它是指原本处于竞争关系的企业在行业协会的谋划下,通过协议相互承诺不开展竞争的行为。同样的定价行为和变化幅度,目的就是让消费者面对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其结果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消失了,消费者的利益减少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动力——竞争产生的创新力或资源配置效率也就无从谈起。
早在1776年,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是同一行业的人在一起聚会,即使只是娱乐和消遣,聚会也是以反对公众的阴谋或某种提高物价的计谋而结束。”行业协会是一个能供其成员讨论价格的天然场所,成员企业或在行业协会里直接商定某种商品的价格,或利用行业协会交流的信息,达到事实上控制价格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已经结成价格卡特尔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内部的惩罚权,惩罚那些没有遵守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企业,以保证卡特尔的稳定性。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比起一般的企业联盟更具隐蔽性,也更具危害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利益集团,是行业利益的代表,因此行业协会在遇到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与行业利益冲突的时候,一般都会把行业的利益置于首位。当该行业的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时,行业协会将会自然地转化其功能,其作出协议或者共同决定的行为将天然地接近于联合行为,其固有的协调组织能力将转化为共谋的能力,这势必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危害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三、《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从总体上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畴。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其规制既有必要性,又兼顾到行业协会自律的特性及其对竞争的维护而具有特殊性。
(一)《反垄断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而且还适用于那些虽然没有参与市场竞争但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主体。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一直以来都不被认为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但在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却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成为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将行业协会直接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条文中也是各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首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得十分明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已将行业协会明确纳入规制的范围之内。
(二)《反垄断法》列举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一旦通过行业协会实施,则更具有隐蔽性,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也更大。对行业协会可能实施的一些对于市场经济产生巨大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加以禁止,可强化行业协会对此类行为的重视,警惕此类行为的发生。行业协会作为同业竞争者的组织,被禁止的主要是横向的垄断协议行为,即《反垄断法》第13条所列举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典型类型,分别为:固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反垄断法》的这种禁止性规定表明了法律确认行业协会组织成员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是违法的垄断协议,这种把企业之间凭借自由意志签订的协议定性为违法行为,表明了即使是合同权利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检查,联合行动必须小心谨慎,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并非全都有害市场,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于某些联合限制竞争协议给予豁免是必要的。关于行业协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价格联盟、联合抵制等,从整体控制政策上看,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遵循“一般禁止,特殊豁免”的原则,即在规定行业协会的这些限制竞争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应予以取缔的同时,通过豁免条款许可某些具有合理性的联合协议合法存在。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第15条中规定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情况,列举了6种可以被豁免的联合限制情形,即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于对豁免规定的谨慎态度,第15条在列举之外还设定了必要的限制条件以防滥用。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协议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是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在对外贸易中,行业协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正当利益所进行的价格协调等联合行为可以受到反垄断法无条件的豁免。
汽车工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入认,后,关秘降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取消,尤其是服务贾易的开放,使我国汽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文幸通过对汽牟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分析,试图找出提高我国汽车工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措施。一、价格竞争行为纵观我国汽车发展历史我们发现:1995年以前,汽车行业的竞争主要是非价格竞争,在产品质量和促销方式上采取差别化...
软件项目的管理问题几乎已成为决定软件项目成败的关键。本文结合实践开发经验,试图从分析软件项目引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入手,探讨影响软件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以及软件项目管理的一般方法,并针对软件项目管理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误区,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随着计算机硬件水平的不断提高,计算机软件的规模和复杂度也随之增加。软件项目中一些问题也应运而生: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合作方的工作难以协调、用户需求经常变...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主要内容可提炼为:知识观、学习观、师生观和学习环境观。基于此可得出该理论对高校市场营销学教学的重要启示,即在市场营销学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开展研究性学习,实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观 建构主义的知识观认为:书本知识只是一种某些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或科学技术与生产:技术上的一些规律,这些科学规律只是一种比较可靠的...
甘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机理进行研究,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居民消费结构、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内涵及动因,指出消费结构升级在我国已初见端倪;其次探讨了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主要阶段,并论述了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最后指出了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未来我国居民的消费活动将进一步活跃,消费率将继续提高,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 21世纪初中国经济...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
纳税评估是现代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度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从机构的质量、指标的采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针对不足之处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 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通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
本文从证券监管的概念人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存在的行政机制主导过大,自律监管薄弱,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并结合《证券法》的修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转移和弱化证券监管风险的措施,并重点分析了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人监管、持续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道风险防线的必要性,结合行业自律等一整套措施使其有效的提高证券监管的效率和作用。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
知识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加强知识管理。知识型企业的核心能力与知识管理密切相关,它的核心能力来源于知识管理。知识型企业要实施全面的知识管理战略,建立学习型组织和高效的企业文化,努力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保持竟争优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逐渐步人知识经济时代,为知识开发、积累、创新和应用为核心的知识型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外展空间和机遇。一大批以知识为基础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
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问题,不仅涉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还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公正。针对越来越多的公共信息资源的商品化的现象,本文分析公共信息资源商品化的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公共信息资源主要是针对私人信息资源而言的一种资源类型。私人信息资源一般是指由私人生产和提供的信息资源,其生产成本由私人承担,并采取等价交换的市场供给方式,即采取“谁付费谁利用”的供...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十余年,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
影响因子:4.973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1.919
影响因子:0.21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10.269
影响因子:2.306
影响因子: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