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具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各国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但其在规制内容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诸多不足,仍需发展和完善。
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在我国己出现了多起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事件,如2007年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方便面涨价事件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为制止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定过于笼统,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以及亚需完善之处。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行业竞争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该条强调了行业协会应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实践表明,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企业共同经济利益的组织,对本行业企业间的竞争具有重要影响。在市场竞争领域,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能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推动本行业企业间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限制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
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不仅可以打着规范市场、行业自律等貌似公益的口号,而且由于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因而执行起来更具隐蔽性和效率性,危害性也更大。基于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规定所禁止的主要是行业协会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法的这种禁止性规定表明了法律确认行业协会组织成员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是违法的垄断协议,这种把企业之间凭借自由意志签订的协议定性为违法行为,表明了即使是合同权利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检查,联合行动必须谨慎,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条对行业协会实施本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责任形式包括“罚款”和“撤销登记”两种,这一规定较之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相关规制的不足及完善
(一)仅对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的垄断协议中,并没有将现实中可能存在的行业协会所实施的所有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虽然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行为是最为普遍和经常的,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差别对待、内部歧视等。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行为也没有做明确规定。考虑到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应在《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对行业协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仅要规制行业协会的经济垄断行为,还应对其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二)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第一,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行政责任,即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和撤销登记。该罚款数额过低,不足以威慑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起不到足够的警戒作用。笔者认为还应设置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来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民事责任可以弥补其他同业经营者因限制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常见的方式是损害赔偿,如美国的三倍赔偿制度。而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因而刑事责任设置可以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参考各国的法律规定,行业协会违反了竞争法,除了对行业协会本身进行处罚外,对于参与行业协会密谋的单个企业(经营者)也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日本法律规定,应当采取针对单个成员公司的法律行动,对参与限制竞争协议的经营者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行政责任,而对协会内部的会员企业的责任没有做任何规定。如果不对那些操纵协会的会员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罚,则很难起到反垄断的效果。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时应确定责任主体的双罚制,不但要对行业协会进行处罚,还要追究起主要作用的会员企业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规制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对其会员企业来说也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惩戒作用。
(三)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其他建议
1.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相当不完善,散见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某些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因此,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定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将使行业协会更好的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及竞争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2.加快协会自身的发展。若使我国的行业协会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积极功能,必须加强和完善其自身的发展,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政会分开,将行业协会与主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彻底脱钩,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协会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加强信息安全人事管理可以为政府信息安全搭建起一道重要的防护屏障。根据信息安全工作及信息安全人员的特点,分析梳理政府部门信息安全人事管理各主要职能,即招募与选拔、人员培训、人员使用、绩效考核、人员激励、离职管理等实务要点,有利于有关方面熟练并有的放矢地做好政府信息安全人事管理工作,进而保障政府信息安全。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人事管理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电子政务的持续...
自从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如何处理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就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列宁曾经提出了和平共处思想,然而在后来苏联的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在处理与资本主义国家关系时要超越意识形态。这是一个新创造,为发展两制国家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对抗是发展两制国家关系的重大障碍十月革命后.帝国主义国家对新生的苏俄社会主义政权进行了军事干涉和经济封...
政府社会性管制改革事关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为此,必须完善会性管制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性管制的行为主体,设置社会性管制的合理目标,构建“适度型”社会性管制式,综合运用强制型和激励型管制方法,强化安全、健康、环境管制,实现对管制者的有效管制。政府管制也称为政府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由具有法...
欧洲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发源地和大本营。冷战结束后,在世界社会主义暂时处于低潮的情况下,欧洲社会民主党却在20世纪90年代以“第三条道路”为标志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神奇回归”。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欧洲政坛“右转”现象不断加深,社会民主主义面临严峻挑战。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欧洲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
本文从传媒业现状入手,通过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分析,看出传媒业对品牌价值缺乏开发和利用,针对问题,提出传媒业品牌价值开发和利用的建议。关键词:媒介品牌价值开发利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到达市场和受众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此外,随着媒介的增多,也宣告了传媒市场的供求关系已经由过去的“供不应求”转变为现在的“供过于求”。同时,大多数传媒均处于对咨...
文章以个案形式探讨了集体化时代中村庄与国家关系的生成问题。在国家的村庄化过程中,农民对国家的理解和表达主要是从原有的生存情境出发,并试图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以期与国家话语保持一致;而在村庄国家化的追求中,也并非全是国家合法性的在场,也存在一些体现农民自身规则的情景。 论文关键词:事件;村庄与国家;集体化 一、问题提出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事件作为村庄与国家关系生成的重要中介,是我们理解...
农村黑恶势力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之一,其存在和滋长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国家对农村控制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的弱化及某些领域基层制度的缺失、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及其内遏制系统的不完善、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等。肃清农村黑恶势力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加大打黑除恶力度,推进农村平安建设。近些年来,黑恶势力在一些农村的存在与滋长严重妨碍了整个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
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而孝却是五千年文明的精神核心和根源,若中华文明没有孝,那称不上文明。中国孝文化之根本就是子女那自然流露出的由衷的对父母的“爱敬之心”,是所有相亲相爱和睦相处的保证,是为人德之根本,“百善孝为先”这是一句流传了千年的做人标语。但是,在当今这个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里,孝道早已被人忘之脑后,人们为了金钱利益和权欲而麻木不仁,...
我国现行法人分类模式已不符合社会经济现状,并含有不合时宜的理论缺陷。本文基于对现行法人分类的批判,重构我国法人的分类的模式,在理论上梳理法人分类的标准。重点构建我国的财团法人,对新型组织进行归类,形成符合我国现行组织模式的法人分类。 除作为”自然人”的人外,法律还认可所谓”法人”有权利能力,即他们也能成为权利的所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人既可以是其成...
结合个人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咨询台如何整合心理健康教育资源,提供心理咨询平台作了探讨。 图书馆是大学生的“第二课堂”,教育职能是高校图书馆的重要使命。帮助大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问题,即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咨询台不可忽略的一个研究课题。 咨询台是参考咨询馆员与用户联系的桥梁,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围绕咨询台开展的,它的主要工作是收藏一些参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