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时间:2026-09-10 16:27:05
摘要
生态环境法学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华法系的绿色基因一脉相承。本土化视角下的环境法学,既建基于解决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工具论,也立基于统筹多重治理要素的领域论,并与中华法系与时俱进的当代复兴形成深层互动。生态环境法学的体系规范性,集中体现为知识生产层面的规范性、独立性与自主性。应以环境治理效能为导向,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制度化塑造,实现知识内在逻辑的重述与动态更新。2026年的出台,使生态环境法获得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也为中华法系复兴提供了形式载体与体系支点。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与中华法系的当代复兴,并非平行议题,而是在理论来源、方法论与制度表达上相互支撑的双重进路: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引领传统生态文化现代化,以法典化推动知识体系统觉,以开放胸怀实现中外环境法知识的双向互动。二者同向而行,能够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自主而具世界意义的法治理论资源。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华法系;生态环境法典;生态文明法治
“法系”作为对法律传统与法律派别共性特征的抽象概括,本质上并非静止的“同类项归并”。中国学界对法系的理解大致有三:其一,将一国固有法律与外来或既往法律相融合而形成特定法律体系;其二,跨越国界,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若干法律体系归入同一系统;其三,强调长期文明史沉淀,兼具制度转化能力与标志性法律文献支撑的动态法体系。前两类偏于静态,难以解释当代法治的生成性与复杂性;第三种动态式理解,更宜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
生态环境法学既承担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范使命,也参与中华法系的当代重建。环境危机的全球性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性,使环境法治成为最具结构性张力的治理领域之一。任何法学体系都不能脱离文明底蕴与制度传统。中华法系中关于秩序、和合、整体治理的规范基因,为中国特色环境法治提供了理论资源与制度逻辑。因此,“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与“中华法系复兴”不应被理解为两条互不交叠的线索,而应在理论来源、方法论基础与制度表达路径上,被把握为相互塑形、二元共进的过程。
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不是对既有法学脉络的决然割裂,也不是对西方环境法话语的简单拒斥。它要以中国“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环境治理实践为经验基底,将治理经验与中华法系中的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融合,再以现代法学语言予以理论化。
知识生产是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生命线。没有持续、自主、本土导向的知识生产,体系建构就容易流于概念移植与制度拼贴。
中华法系并非仅指所代表的古代法统,还包括受中国法律影响而形成的东亚法律共同体,以及中国法制从封建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延展。社会性质的变迁并不当然终结法系:只要其核心范畴、价值结构与制度转化能力仍在,法系便具有当代生命力。
法学学术体系通常包括法律体系、理论体系与方法体系。我国生态环境法学虽已具本土法律体系之外观,但理论内核仍带有西方环境法框架的深刻痕迹,表现出保守性、封闭性与参照系不稳定等局限。因此,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回到古代条文,而是恢复一种能够持续生产自主知识的动力机制。
“自主”意为自我主宰、自我主导。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立足中国环境问题、中国历史经验与中华文明生态智慧,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环境治理实践、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结合起来。
西方生态伦理常陷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两极摇摆,主客二分思维难以回应“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整体宇宙观。中国环境法若丧失自主性,就会在价值立场与概念范式上反复依附外部话语。
同时,中华法系从来不是封闭体系。它在历史上输出于东亚,也吸收外来法理;以儒家“仁”为价值核心,以“天理”为正义象征,以“和合”为秩序准则,以顺天应人为绿色理念。自主性并不排斥开放性,而是在本土立场中明确“引进什么、转化什么、拒绝什么”。
“建构”是在既有框架内形成新体系;“复兴”则是让历经低谷的文化与法统重新生发。二者共同要求对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进行创新性延续。
中华法系强调道德教化与和谐共生,这与当代生态环境法学追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结构亲和性。但复兴不是形式地复制古代法制,而是实现基因延续:把“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取之有度”“节用爱物”等规范资源,转化为现代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系统治理、生态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等范畴。
既往中华法系研究多停留于点状、静态认知,或将其等同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正的复兴,应以动态视角审视中华法系,使其与当代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相契合。
中华法系的知识体系至少呈现为五个维度:哲学基础、法典化立法成果、法律注释学、辅助学科群与律家精神。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它既是环境法知识生产的遗产库,也是自主知识体系生成的伦理与制度渊源。
中华生态伦理以“天人合一”为总纲。《·天论》言“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强调自然秩序的客观性与人类行为的边界。“礼”作为古中国的规范体系,不只调整人际与政治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西周以降,礼制中蕴含的禁猎、顺时、敬山川、重农时等规范,构成生态环境法的文化前身。
“道法自然”不是神秘主义,而是农耕文明对资源有限性与生态反馈机制的朴素认知。“天罚”“天谴”表面具迷信色彩,实质是对自然反噬的隐喻性表达。中华法系由此发展出“节约”这一核心伦理:《·节》以天地之节喻人事之度,《·节用》以“俭昌淫亡”警醒治国者,《荀子》皆以节用为修身治国之本。
自五帝至明清,山林川泽管理、虞衡机构、时禁制度构成古代生态保护制度链。《·月令》按阴阳五行与节序安排农事与生产禁令;《秦律·田律》《二年律令》《唐律疏议》等,将禁伐、禁渔、禁焚、防污、护兽等规则逐步标准化。
《周礼》设园圃、虞衡、薮牧等专司;唐以后虞部、水部分理山泽与水利;元设大司农司;明清沿设专门职官。这说明中国古代已从行政法视角对自然资源进行制度治理。
民族地区习惯法同样构成重要遗产:藏区禁猎禁山、侗族款约、苗族榔规,以共同体伦理替代单纯强制规制,以资源节制与共生为法理基础。它们虽源于宗教或习俗,却与现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通。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传统部门法面对新型污染、生态退化、气候变化时,存在解释力不足、救济不完整、风险预防薄弱等问题。环境法以问题为导向,保障公众健康、生态安全与后代利益,也倒逼法学体系从“部门法中心”转向“领域法协同”。
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由此成为中华法系复兴的时代载体:它把“天人合一”转译为系统治理,把“取之有度”转译为资源利用边界,把“民胞物与”转译为生态环境权益与公共信托理论。
生态环境法学具有领域法属性,能打通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之间的壁垒。它以气候法学、生物多样性法、碳治理法等新兴分支推动学科原始创新;又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修复等功能反哺传统法学。
环境法不是旧法律的替代者,而是旧法律的新芽。侵权法、行政法、刑法仍发挥作用,但环境法提供整体主义、风险导向与跨代际正义的新范式。中华法系复兴,也正借由这种“旧传统—新领域”的知识供给完成当代转化。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在唯物主义立场、人与自然统一观、尊重客观规律、通过实践改造自然等方面高度契合。马克思主义引入“社会关系”与“生产方式”变量,使“天人合一”不再只是伦理静观,而变为改变不合理制度、重构人—自然—社会关系的实践哲学。
中华之“天”有自然之天,也有义理之天;马克思主义则把自然规律与社会制度分开,又在其相互作用中把握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二者结合,构成超越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与抽象生态中心主义的第三条道路。
当前生态环境法学仍存在概念混乱:“环境责任”“生态责任”“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环境修复”“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修复”等术语交替使用。其根源不在辞藻,而在基础概念未完成从科学语言到法律范畴的转译。
自主知识体系应以概念法理化为起点。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中规范界定“环境”“生态”“生态环境”“风险”“行为”“责任”等基础概念,并由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形成稳定语义场,避免规范替代与制度错位。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此举使我国法律部门由七类扩展为八类,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中华古代立法“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虽不同于现代体系化法典,但礼法、律典、敕令、月令、乡约共同构成内在贯通的生态规范谱系。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古代法制的复刻,而是把“天人合一”“和谐共生”转化为现代成文法原则。
它兼具四重使命:传承创新法律文化、推进法律体系现代化、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固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儒、法、道、释交融的中华法系世界观,也在法典的绿色低碳、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原则中获得新生。
单行立法模式灵活但易碎片化。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等规范,形成稳定解释原点。它使环境法学从“立法论移植”转向“解释论自主”,从西方概念输入转向中国制度输出。
法典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新污染物、人工智能环境风险、碳边境调节等新问题;恰恰相反,只有具备体系化载体,新知识才能在既定法理框架中被识别、归类与证成。
中国环境法早期受西方启发,但西方主客二分、产权中心、诉讼中心等范式未必适配中国超大规模治理、党委领导、党政同责、流域协同等现实。自主知识体系不是闭门造车,也不能“一棒子打死”西方理论。
正确态度是:对具有科学共性的生态学、风险分析、监测方法敞开吸收;对价值负载型理论,结合中国语境改造或扬弃。知识生产应从“文本移植”转向“问题驱动”。
中国环境法治话语长期滞后于治理实践。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适度法典化”等原生性概念,使中国不仅能参与全球气候与生物多样性治理,也能设置议题、输出范式。
“纵向移植”——即从中华法系中重新唤起活着的规范基因——与“横向移植”并不矛盾。真正自主的知识体系,是在历史纵深处取根,在全球横面上取镜。
中华法系中的生态观念与规范智慧,不是现代法治的博物馆陈列,而应通过创造性转化进入环境法理论建构与制度设计。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既不能只靠法条累积与司法经验线性堆叠,也不能靠西方概念汉译完成。
它是一项历史纵深与现实问题相交织的系统工程: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灵魂,以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为根基,以中国环境治理实践为土壤,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形式基础,以全球生态文明对话为外延。唯此,生态环境法学才能摆脱概念依附,中华法系才能不止于“历史名词”,二者方能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真正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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