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 历史 上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件,由这个案件标记的堕胎权、胎儿生命权、隐私权之间的抗衡和较量,时至今日仍然意犹未尽。但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标志则地位牢固。
一、罗伊诉韦德案案情介绍
罗伊诉韦德案,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他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案件,它被赋予了其他的特定含义。本案的原告罗伊的真实原型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2l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在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5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1969年,她刚刚失业,而且又怀孕了,她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她想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的 法律 禁止堕胎。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两名女律师琳达·考菲和莎拉·韦丁顿,这三个人对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都充满了质疑,她们决定要挑战这项法律规定,企图废止这项规定。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麦考伊来说即使胜诉对她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了,但是她们依然决定要进行这场诉讼。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ru’yWade)告上法庭。这么说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企图和特定意义。
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选择权,认为怀孕的妇女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原因,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妊娠,认为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从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即是否能从宪法中找到隐私权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儿是否有”生命权”
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3作出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将在第四部分详述。
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怀特认为:”作为法院判决之基础的宪法中,不论是钻研其用语,还是深究其历史,我都一无所获……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大法官轮奎斯特则认为,多数大法官将他们对罗伊案的观点建立于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一无所知的”假定权利之上。
二、司法审查权的来源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是行政权力行使者争取权力的产物,因为顺应宪政所以得以成为宪法传统。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直接源泉,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为了在司法系统安排进自己的势力,赶在卸任前一天签署委任书委任了42名大法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其卸任时还是有几名法官委任状却没有能及时的发出,马佃里即是其中的一位法官。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立即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停发没有发出的委任状。根据《l789年司法条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但是根据联邦宪法最高法院则只有上诉管辖权而没有初审管辖权。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大法官马歇尔不失时机的抓住了这一机会,为司法系统争取了权力。马歇尔得出了两个观点:第一,美国宪法是美国领土内地位最高的法律:第二,被美国宪法第三条授予美国司法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决定适用法律。马歇尔在一场 政治 风波中利用宪法的权威为最高法院争取了解决违宪法律效力的权力。法律所谓司法审查权,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以国会或州议会的法律与联邦宪法冲突为理由,判定其无效而不予适用。 三、司法审查权的功能
在三权分立的 政治 制度里,在保障立法、行政在各自预定的功能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互相超越权限方面,法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调节、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的权力。美国的宪法并没有修改,而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确随着不同的时代背景得到 发展 或者抑制,这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发挥作用。其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协调 法律 位阶的冲突,保障美国宪法的权威罗伊诉韦德案原告主张,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违宪,最高法院经过审理也最终做出了禁止堕胎的规定违反宪法第十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的终审判决,最终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失效。罗伊案件在社会生活领域推广了违宪审查制度的适用,标志该制度的成熟 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最高法院在作出保障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对,适用最多的条款是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条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或者平等保护条款。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布莱克门大法官也是通过该条确认德克萨斯州禁止孕妇堕胎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
四、司法审查权的运用方式
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违宪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它与至高无上的宪法冲突,但是最高法院的地位并没有改变,他依然是被动的、消极的去应用宪法,依宪法为依据,在宪法的框架下处理问题。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侵犯其隐私权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如果最高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其必须为原告的隐私权作出合理的解释。问题就在于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文规定隐私权,如何从宪法中得出隐私权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布莱克门大法官试图从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案中找到依据,该案中康涅狄格计划父母团执行主席埃斯泰尔.格里斯伍德和查尔斯.李医生因为提供生育控制信息和避孕工具而被捕,因为按照康格涅狄格的法律,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在康涅狄格州法院里,他们被判有罪。于是二人上诉到最高法院,认为康州的法律侵犯了他们的客户的隐私权,最高法院裁定:”权利法案(第8宪法修正案)所包含的特定保障都环罩着’晕晖’,由特定保障l夕溢‘而成。”诸多特定保障的l夕溢。或者’晕晖”产生了隐私界域。””隐私权比权利法案本身更为古老。”故而,权利法案的晕晖 自然 包括隐私权。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有遵循先例的传统,正是基于此,布莱克门大法官在他的判决书里写道:”隐私权,无论是《第十四修正案》中个人自由的概念或者对州行为的限制……还是《第九修正案》中权利保留给人民的规定,都足以涵盖妇女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
隐私权属于宪法性权利的问题解决了,最高法院凭什么依据第十四条作出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法官却所做的扩大的解释,是否欠妥昵?宪法十四条究竟是程序上的权利还是实体上的权利成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第十四条应该包含实体性权利。人民具有权利,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也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宪法条文的局限性,不能满足新的表现形式的权利要求,如果不能适时的扩大权利的内涵,宪法必然要重新修改以满足新的权利需要,然而宪法要有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可轻率和随意的改动最高法院在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的前提下,丰富权利内涵,缓解新的权利和固有局限性的摩擦,是合适和恰当的价值选择。所以美国的宪法已经是适应时代的全新宪法。
罗伊诉韦德案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变为了一项稳固的制度,成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有力的权利。
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宜区别对待。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应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嗣后无效,有的是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有的则为自无效的原因存在之日才开始无效。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显失公平的构成不宜包含主观因素。委托人不追认无...
秩序与正义是宪法监督极其重要的价值。但由于时代不同、人性各异、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正义是秩序下的正义,秩序也是以正义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是可以协调的。 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秩序正义所谓宪法监督价值是指在宪法监督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宪法监督按照主体的需要(或价值预期)对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的属性,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有机...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频发并呈现上升趋势。作为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这类群体应当受到关注,这是我国宪政建设中遇到的新课题与新挑战。应当贯彻认真实施宪法保障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转变个体、群体与国家、民族关系的传统思维方式,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强大和民族的复兴,切实保障人权。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并呈现上升趋势,给我国的社会带来了一定的...
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要依法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并且将此内容纳入宪法之中。家庭财产受到法律上的如此关注,引起国民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对个人财产来源渠道、依法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正确引导个人合法财产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探究 众所周知,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rdq...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能性。没有个A_td:产制度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不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和谐社会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根据目前经济基础和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积累,我国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条件。 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 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由宪法产生,不得与宪法相冲突。(物权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有关物权的具体...
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
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
摘要: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体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行政权。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优势,平衡了相关各方关系,西方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构建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制度,要从宪政角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管辖、起诉和审理方式。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制度构建 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影响因子:0.09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1.890
影响因子:1.200
影响因子:0.220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0.330
影响因子: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