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权益侵害对青少年犯罪的激活是借助于心理机制来实现的,离开了认知、欲望、动机、情感和意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被发动。只有充分认识这一心理过程。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认为:犯罪的主要诱因是社会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川。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行为理念和个性特征,因而,社会因素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机理必然有别于成年人。为此笔者曾对青少年的犯罪机理与犯罪控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外在条件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发因素;权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个体素质是青少年犯罪的调节因素;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侵害是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然而,探讨表面原因并不一定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这是因为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一个结果的出现,而且还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心理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人们没有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外在诱因,而是由于未能深人揭示和把握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我们应该从事物的内部去探寻其发生的机理,从心理层面上加以诱导,把握控制的关键点,阻断其行为发生的途径,而不是表面的救治和一对一的解决。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如果人们真正揭示了青少年犯罪的诱发因素,意识到权益侵害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就应该从源头抓起,探索权益侵害激发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过程,重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进而达到对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而诸多的浅层次研究使得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空泛化,难以有效把握和解决青少年犯罪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权益是社会依法给与个人的权利和个人应该获取的利益,是标志一个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保障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人权益无保障或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就处于危机状态。此时有的人以合法的手段去应对,而有的人却以非法的手段去解决。青少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其权益侵害事件更容易发生。一旦青少年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了侵害,他们在心理上就会感到困惑和无助,甚至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就会以不良行为来对抗社会,直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有人会问,同样受到了权益侵害,为什么有的青少年不会出现犯罪行为呢?这其中的原因当然应该归功于适时的自我救助或有效的权益补偿,说到底仍然是权益保护的结果。那么权益侵害是如何激活青少年犯罪呢?这一心理过程又是怎样完成的?
心理学认为,行为的选择离不开人的认知、欲望、动机、情感和意识。认知是形成某种心理的基础,欲望和需要是人们行为的源泉和动力,当人们产生了某种欲望和需要时,心理上就会形成不安与紧张的情绪,成为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动机),有了动力就会寻找目标,在情感的支配下导向行为。当某个行为完成以后,动机在需要得到满足的过程中削弱,行为结束了,需要满足了,人的心理紧张就消除了,然后又有新的欲望和需要发生,继而引发第二个动机和行为,周而复始,直至生命终结,这就是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因此,要想揭示权益侵害激活青少年犯罪的机理,还必须借助于对心理过程的把握。
首先,认知是人对事物在感觉、知觉、印象、思维、判断基础上的知晓和把握,是行为的先决条件。一个人有了对一定事物的认知就会在自己的大脑中形成某种意识并在行为选择中加以确认。比如一个人认知到权益的存在以及对自身的重要性,就会在大脑中形成维权意识,一旦某种权益受到了威胁或侵害就会想方设法去保护它。一般来说,大多数青少年能够通过自己对道德和法律的科学认知,借助于正确的价值判断选择合法的行为去实施权益保护。但在认知的过程中,由于认知主体的不成熟性、认知客体的复杂性以及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个别青少年的认知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偏差。如果某些青少年对权益侵害这一现象的归因认知出现了偏差,误以为人都是自私的动物,社会就是弱肉强食,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选择暴力行为来实施维权。相反如果认知正确或者接受教育到位的话,他们就会以合法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欲望是人的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时的一种心理反应。人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需要在尚未得到满足之前,只能是一种欲望。欲望是激起人们心理活动的普遍原因,也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离开了欲望,任何社会和个人都会停滞不前。因此恩格斯指出:“人们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创造自己的历史。同时恩格斯又强调指出:“决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推动人们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饥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样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饱足而停止的。”例如一个人有了生理需要,就会产生进食的欲望,进而驱使自己以各种手段去获取食物,包括采取犯罪的手段。欲望的形成有两个条件:一是缺乏、不足之感;二是期待、需要之感。由于人体内部维持生理作用缺乏某种东西并期待满足时,就会产生欲望。但是,无论欲望如何引起,要想成为发动行为的动机都应该经过理性的加工。然而由于青少年的不成熟性,他们的欲望难以经过理性的过滤,因此容易出现偏差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正因为如此,青少年犯罪才具有自发性、偶然性、多样性和非理智性的特点。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目前我国还比较贫穷,但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应该说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之所以还存在饥饿,尤其是青少年的饥饿现象,笔者认为是由于某些青少年的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的缘故,换句话说,青少年的饥饿来源于人为因素的侵害。此时,青少年在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地走上了“自我保护”的犯罪道路。例如某些青少年的抢劫杀人犯罪就是在生存欲望驱使下进行的,这实质上就是他们的生存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诱发的犯罪行为。
再次,动机是一个人达到一定价值目标的思想意识。一般来说,人的欲望只有转化为动机才能促使人产生行为。因此,可以说动机实质上是个人调控欲望的结果。这是因为任何动机的形成都要经过一定的深思熟虑,即在正确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树立除恶扬善之动机,把个体欲望的实现控制在善的轨道之上,这样他们才有可能选择合法的行为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相反在错误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就会形成不良动机,进而出现偏差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样离不开动机的支配。比如盗窃、抢劫就是享乐主义动机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犯罪理论认为,动机是一个人发动和维持犯罪活动的心理倾向。但动机的产生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某种需要,二是有相应的刺激。只有当外界的刺激和个体的需要相结合时,才能产生活动的动机。而权益侵害的存在使两者达到了有机的结合。权益是现代社会对人的需要的认可,而侵害则是对人的需要的一种否定,同时则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刺激,并且是一种不良的情境(处境)刺激。因此权益侵害具有激发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作用,而且也具有使犯罪动机加速转化和促使犯罪行为选择和实施的作用。虽然个别犯罪心理学者认为,某些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他们往往会莫明其妙地发动犯罪行为,其实这种状况更能说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是由权益侵害引发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心灵深处缺乏了某种正确的认知、情感或意识才诱发了犯罪,而这种缺乏正是他们的受教育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缘故。
第四,情感是人的心理体验的外在表现,是人的鼓舞力量,在特定条件下,它可以使人的整个身心都发动起来投人行动川。众所周知,人在认知客观事物时,并非是无动于衷的,常常会产生满意或不满意、愉快或不愉快等态度体验.而且体验的深度、表现的强弱也各不相同。当我们采取肯定态度时,就会产生爱恋、满意、愉快、尊敬等内心体验;当我们采取否定态度时,就会产生憎恨、痛苦、忧愁、愤怒、仇恨等内心体验。然而人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没有客观现实的刺激,便不能产生一定的情感。例如被人打骂时产生痛苦感,被人关爱时产生愉快感。所以,如果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会对社会产生不良体验,形成消极厌世态度和错误行为意向,就会因不满和仇恨而实施有违社会法规的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在情感发展的重要时期,对事物的认识常常带有丰富的情感色彩,而情感倾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支配作用,当他们具有满意、愉快的情感时就会积极作为,当他们具有痛苦、仇恨的情感时就会消极作为,甚至违法犯罪。当然,如果说青少年犯罪纯属于情感支配下的行为选择的话,那么我们也一定能从情感教育缺失、社会关爱不足上得到解释,因为这种缺失和不足的另一种解释就是权益侵害。比如一个人因厌恶或憎恨某人而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征,这是一个个的“话语”而不是“理论”。例如福柯的反规范主义与反基础主义还可能导致没原则、道德戒律、价值、信仰、没有法律的、没有基本原理的生活。福柯不仅是反极权主义的,而且是坚定地反制度的,并持之以恒地致力于清除我们自己作为社会自我来塑造的那些根据、原则和约定。不加选择地和无条件地破坏秩序也是可怕的;我们反思和试图重塑新社会时必然寻找我们的一个理由,我们还得不自觉地引人规范判断、基础或标准,而福柯和后现代主义法学者试图抽掉这个基础或规范判断准则。这种随意的、游击性的理论反抗由于自己反对构建理性标准无法也不可能对于现实中的主导权力进行根本批判,因而必然处在不断的“解构”和“重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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