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出台.土地交易的二级市场也随之活跃起来.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并购而间接获得开发用地是并购的真实意图。结合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法律实务,对目标公司的土地权属审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并购:土地权属审查
房地产公司兼并就是被吸收的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被转让,该公司原来所有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依法全部由兼并公司承担:而收购则是被吸收房地产公司内部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发生变动,该公司对外的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股东之间可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在股本金限额内承担.也即收购公司只对被收购公司债务或风险承担股东的相应责任。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导致房地产行业的并购仍然显得风险重重。鉴于投资风险,收购企业应该特别注重对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审查。
一、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对目标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审查土地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以及企业是否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
(一)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为鼓励土地开发.制订了名目繁多的土地开发优惠政策.有些官员甚至通过卖地换取在任政绩,下放土地出让职权.导致了大量以非法定出让主体为名义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现。针对各地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的普遍现象,《解释》第二条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作了进一步阐述,并通过《解释》第一条重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镇房地产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对法定出让主体的规定.明确了开发区管理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为考虑现状和交易秩序的稳定,《解释》同时保留性地规定2005年8月1日之前签订.但起诉前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此类出让合同仍视为有效)。据此,在进行并购之前的调查时.必须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如出让方系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则因其主体资格缺陷.出让合同的有效性应遭到质疑。此种情形下,投资者应要求目标公司重新与有权部门签订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如出让合同在2005年8月1日之前签订且未涉诉的.补办有权部门的追认手续.以避免因无效出让合同导致的巨额损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仅仅是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一种情形。事实上,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任何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无论是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以上.还是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的各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都无权以出让方的身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一律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投资者聘请律师审查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严格限定在市、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经过批准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批准。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虽然《解释》澄清了多年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未经批准与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认定批准与登记不影响出让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并购交易的投资者来说.合同效力风险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其他风险的完全解除。《解释》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提示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出让合同蕴涵的履约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几年各地土地管理与政策混乱、土地寻租现象严重的气候下,滋生了一大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这些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但一经推敲.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往往出人意料。如大量烂尾楼项目,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付清,甚至分文未付,或者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与登记证书,甚至四证不全就已开工,此类情况还不在少数,而且往往是前几年协议出让土地盛行时权钱交易的产物。鉴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涉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商业或住宅类经营项目,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该类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竞标取得,之前大多数还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故并购交易的目标公司。由于上述历史原因.其中一些可能因协议出让遗留问题令其特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存有瑕疵。投资者如欲顺利完成并购交易,需视情况补办手续或补交费用。也有些法律缺陷属于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畸高,与投资回报不成正比,投资者应审慎调查.合理评估交易风险与投资收益。
(三)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是否符合投资用途
国有土地使用用途.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用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故并购投资者应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是否变更.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投资用途,如不符合,办理合法用途变更手续有无可能。
二、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所谓转让.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在土地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使用权再转移行为。由于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源于转让方紧缺资金等原因,较一级市场成本更低,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的一大缺陷在于,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如目标公司的土地是通过转让取得.外资并购方应委托律师及时向目标公司、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剩余土地年限,以评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正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外,对转让取得的土地,还应考查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及使用土地的方式是否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对毋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出台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用地主要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投资产业.对于营利性产业仅限于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不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此,外资并购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土地如为划拨用地,必须首先办理出让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目标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除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但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只限于国有土地。
实践中.由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乡镇基层急于渔利。存在大量集体土地被非法用于投资、人股,开发房地产企业的现象。因此,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如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应首先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缴纳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并购是企业扩张和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企业并购将引起资源要素的流动。文章回顾了并购的相关理论以及企业的资源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资源及其分类予以了界定。通过与一般资源要素流破的规律进行对比,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并购引起的资源要素流动的特殊机理。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并购是企业扩张和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企业并购将引起资源在...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继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和金融资本全球化之后,研发全球化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中关村因其独特的研发优势成为跨国公司研发机构集聚地,跨国公司研发通过促进知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可以提高中关村区域创新能力,完善中关村区域创新系统。阐述了中关村跨国公司研发机构情况,并分析了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中关村区域创新系统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来华外商...
债券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长期处于一种缓慢的状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对如何加快发展我国的企业债券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企业债券制约因素对策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因此无权参与或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
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手I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全局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控剜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证券监管体制这一角度出发,在比较了世界证券监管三种主要体制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进行了分析。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有关规则主要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政府行为,不直接涉及企业营销行为。然而WTO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是要为企业创造自由公平的营销环境,因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微观基础正是企业营销行为。从此意义上说,WTO宗旨是自由贸易条件下现代营销思想的概括,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反倾销、保障措施等协议加以引导和落实。本文通过讨论保障措施(包括中国加入WTO文件中的特别保障措施和特殊限...
在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并购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并购的具体方式,提出第三方物流企业并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指出并购虽然是推动产业成长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并购本身只是社会资源的一种重新布局和优化组合,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是通过并购就能完全解决的。 1第三方物流企业并购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并购是“兼并”、“合并”以及“收购&...
风险管理文化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关健性地位。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以企业文化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现状,并就如何培育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提出对策。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的涵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文化是贯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融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和风险道德标准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
上市公司信用缺失是一个国内外证券界都存在的问题。美国的“安然”事件,中国的“银广夏”造假案即为明证。围绕其问题的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试图从博弃论角度探讨,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业绩操纵和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上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石。上市公司作为证券产品的提供者,其经营业绩对其利益极其...
当前大学生失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职业搜寻理论对大学生 摩擦性失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指出大学生摩擦性失业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发育不足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分割:结合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提出解决大学生摩擦性失业的主要对策:一是提高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二是对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三是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功能 一、职业搜寻理论与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指在劳动...
影响因子:0.000
影响因子:0.320
影响因子:0.910
影响因子:0.490
影响因子:0.410
影响因子:3.152
影响因子:0.330
影响因子: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