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程教育资源强调其获取的便利性及低成本性,这要求远程教育资源在共建共享层面必须排除相关的制度障碍。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上,作为源头的建设以及作为终端的共享,遇到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些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使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通过建立良好的共建共享机制、在切实解决一些新的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上的完善等措施来排除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对于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意义重大。
远程教育资源通常采取智力成果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包括网页文字、多媒体教案、教学音像作品、文字教材及相关资料以及上述形式的综合体。这些教育资源形式作为作品,在法律上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在远程教育中,教育资源更依靠不同教育机构进行共建以及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广播电视等方式实现共享。这其中必然涉及到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新作品形式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共建共享的其他一系列著作权法律问题。
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远程教育制度较之国内先进,对此可以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本研究着重于解决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中有关著作权问题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或不足,从制度上进行一定的探索,对排除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国内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法律现状
(一)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概要
对于远程教育资源,有学者提出,远程教育的显著特点是教与学处于准永久性时空分离状态。远程教育在本质上是教学信息的传播,凡是向远程教育学习者传输并有助于他们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一切教学信息和媒体,都可以视为远程教育的教学资源。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所谓远程教育资源,是指以智力成果形式表现出来的,应用于远程教育中的各种资源。从其结果形式来看,远程教育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及电子课件(如PPT形式的教案)、视频、音频文件、网页网站、教学资源管理、评价数据库、教学资源建设、维护、运行技术以及前述多种形式综合的网络课程或教学系统软件等。
在我国,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近几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从1999年教育部启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经费,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网络课程建设和应用。2003年教育部又启动了精品课程建设工程,以期使优秀教学资源实现全国共享。另一方面,以广播电视大学为代表的开放教育资源共建和共享也有新的突破。由于广播电视大学组建成一个全国性的教育平台系统,相对于其他高等院校的“自成一家”局面,在教育资源的共建与共享上,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是涉及到人员合作、成果共享的一系列活动。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上,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方面,来自于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的冲击,数字资源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结合,使得教育资源素材及其成果的获得不费吹灰之力,合理使用的界限模糊化,同时也造就了侵犯著作权的温床。另一方面,共建与共享涉及多方主体,对于其中著作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应对这些新的问题?同时,是否构成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法律制度障碍以及如何排除等问题,也值得思考和探索。
(二)国内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形式、权利主体的确定、著作权的取得与内容、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起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中第22条第六款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23条规定了著作权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两条规定,是涉及教育的主要条文。就第22条而言,“学校课堂教学”的概念,无法涵盖“远程教育”这一教学平台的内容。换言之,远程教育或开放教育,相对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较大的差别。而第23条所规定的范围限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远程教育,在我国大部分集中于成人教育。从这两个条文来分析,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通过远程传输技术实施的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和使用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在国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也取得较大的成就,而在其著作权法律制度层面,基本情况也类似于我国。即适用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著作权制度,仍然依据其一般的著作权法律。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应用于教育的著作权作品使用,规定了如“课堂豁免”、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为教育资源建设与使用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然而国外的著作权法律同样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而美国则出台了较为专门的法律——《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简称TEACH Act),相对于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变化:(1)扩大了能够用于远程教育中作品的种类,突破了静态的文学和音乐作品,包括其他作品中合理的、有限的部分,但为教育市场而进行的作品创造例外。(2)删掉了实体的教室的概念,并承认学生能够获取数字化课程内容,只要他们拥有一台电脑。(3)为许可异步的演示和展示而允许将著作权的材料存储于服务器。(4)当尚无数字化文本存在或者数字作品并未受到为防止被使用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保护时,许可公共机构为用于远程教育将作品资料数字化。(5)阐明被批准的远程教育课程和节目的参与者,并不承担因为发生在数字传播的自动化技术过程中瞬间或暂时性的复制的侵权责任。
这一立法对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与共享著作权制度障碍,进行了一次清理,对于促进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加强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和使用等,都有积极的意义,从而值得我们予以借鉴。
二、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分析
(一)共建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共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为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著作权的归属指明了方向。但对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则仍然构成一种限制。
1.资源建设中使用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前所述,建设应用于远程教育平台的教育资源,与传统的学校课堂教学具有一定的差异,是否能够根据《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来使用他人的原作品,存在一定的疑问。为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但作为远程教育资源,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具有不断重复性,并且针对教育受众进行商业收费。如果在远程教育资源建设中仍然可以不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的原作品,显然对于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使用原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时,则相关的一些细节目前尚欠缺明确的规定,如果按一般的使用付费,则会使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成本增加。
2.资源共建中著作权归属问题。远程教育资源形式具有多样性,对于不同形式的资源,按照《著作权法》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等形式确定著作权归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往往需要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提供资金等物质支持,而具体执行资源建设的人员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原创作品和汇编、改编作品,都付出大量的智力投人,并且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必然包含一些独立作品,对此也应保护其独立的著作权。在资源共建中,又涉及到跨组织性的合作开发,难以简单地认定为合作作品或是委托作品,同时资源共建中必然出现不同组织中的人员共同参与,对于资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也较为复杂。如果简单地将此类作品归结为职务作品,或将著作权简单的认定属于一方所有,则难免有失公平,同时也会使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的激励性不足,破坏建设人员的积极性。
另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合作、委托或者著作权交易,例如,由远程教育机构提供有著作权的原作品,其他机构承担改编、汇编、录音录像、出版等行为,形成另一种形式的教育资源以应用于远程教育。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也成为较大的问题。
(二)数据库与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远程教育资源与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结合,能够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但是,在远程教育中,部分教育资源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给相关的学习者。例如习题库、资料库、素材库等等。在法律上所谓数据库,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基本相同。在欧盟的该指令第1条第2款中规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获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材料的集合。目前在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未独立使用“数据库”作为法律概念,在现实中是将其认定为“汇编作品”,并对之进行保护。但值得研究的是,对于数据库与“汇编作品”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完全相同?以保护汇编作品的方式保护数据库是否因无法足够保护数据库作者的劳动和智力成果而存在缺陷?数据库作为远程教育资源成果的组成部分,在著作权保护上存在的不足,自然影响到资源建设者开发高质量、高水平的数据库的积极性,从而构成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对网络课程,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实中往往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由组织开发的教育机构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获取报酬权以及署名权。但这样也无法完全地保护相关主体的权利,也不利于教育资源建设中激励机制的形成。组成网络课程系统的“原材料”既有非著作权作品,又有作者独创的独立作品,而由于作者本身对于其创作完成的独立作品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也是不公平的。
(三)共享中的著作权制度障碍
远程教育的重要特性在于教育资源获得的方便与低成本。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为教育公平提供了前提和条件,但是,如果优质教育资源不能共享,现代远程教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有学者指出,资源共享要解决好著作权问题,共享意味着使用范围扩大,这就要求:共享的课件必须是有自主著作权,或依法得到授权的;共享过程中要明确课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并设定尊重和保护课件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环节中,著作权法律制度主要的障碍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共享中的作品使用权范围无明确界定。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则,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自然没有什么问题。对于共建者如前所述,如果无法确定为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或者著作权交易形成的共建作品,则其使用权的范围是模糊的。如果作品在源头上的著作权归属无法厘清,那么就会自然形成相关主体使用上的障碍。共享中关于作品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也值得关注。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应当强调其获取的便利性与低成本,“共享权”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资源的使用。范围不明则使不同教育机构在资源的共享中必然遇到较多的门槛和障碍。
2.共享中的著作权保护缺陷。远程教育资源作为一种著作权作品,符合条件的共享者当然可以免费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但如果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共享的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通过许可使用的,虽然可以获得更便利的教育资源,但同样都面临一个对教育资源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使用者或者共享者在自己的教学组织中使用有关教育资源,应当承担保护著作权的责任和义务,但现实中却未必能够严格做到。例如,远程教育的地方实施机构为方便学生学习,经常将视听教材出租给学生,或者复制后低价售与学生,或者将通过广播、电视播出的教学节目,录制下来播放给学生使用网,或者将相关的课件、电子教案、习题库等资源,上传到教学网站供学生下载使用等等。远程教育的兴起尤其是网络课程的发展,带来了日益复杂的版权问题,网络教学不仅要使用大量的、多样化的版权作品,而且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络中的传播与复制很难控制,因而传统著作权法中关于课堂教学的权利限制已经过时。在共享中缺乏必要的著作权保护,会使远程教育资源共享秩序混乱,产生著作权法律纠纷等问题。
3.共享中的其他障碍。一方面,不同的远程教育机构,如果利用教育资源的著作权,为其他共享者设定太高的门槛,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共享,也有害于资源的共建。另一方面,远程教育资源著作权人利用资源独占性,不接纳其他机构的教育资源,或者限制共享者的汇编权、改编权以及必要的复制作品权,同样也会为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设定了无形的障碍。
三、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共建不足,而更多体现出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在共享中也是共享不足、壁垒太多。在全国远程教育系统中,重复建设的课程和资源比较多,共享程度差,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在其中,有关教育资源的著作权制度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性障碍。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资源的合作、委托以及著作权交易等形式的资源共建共享
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必须打破各家教育机构、不同教育平台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同的教育机构或平台,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共建,通过合作、委托合同或者著作权授权合同等方式实现资源共建。共建方在著作权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相应的合同明确约定,这样既可以实现共建,也不致产生一方主体利用著作权限制其他共建方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资源共建秩序。
在共享层面,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共享秩序。不同教育机构之间互相承认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沟通机制。在共享过程中及时反馈相应的信息,以促进进一步的完善与共建。应当建立一套无著作权障碍的平台系统,只要事先按照相应的约定,不同教育机构或者处于不同教育平台的学生或学习者,可以方便、快捷地使用不同教育机构或平台所提供的教育资源进行学习。对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完善的著作权作品交易系统。符合条件的教育资源,可以进入这一交易系统,供教育机构或者学习者选择,教育机构或者学习者通过付费获取相应的教育资源,这样既方便又节约成本,而且使教育资源具有多样性。
(二)国家立法层面完善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囊括电子信息技术及信息网络中的作品创作、出版发行、传播以及作品的形式。并且对于远程教育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都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与不足。学校课堂教学、教材的形式得到了扩充,而原有的著作权制度便显得不能适用。针对这样的不足,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对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一是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把新的作品形式(包括前文所述的电子信息数据库以及类似于影视作品的网络课程)、作品使用的新方式(也包括网络传播、上传下载、复制、改编等)等方面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同时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学校课堂教学”、“教材”等术语的内涵;二是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专门制定远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中针对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是加强有关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例如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扩大远程教育机构在著作权方面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同时赋予加强作品使用监督和管理、防止侵权的责任。
(三)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建议
针对远程教育资源中的数据库保护以及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问题,笔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以汇编作品形式来规范数据库,难以适应新的要求。对于由独立作品构成的数据库教育资源,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整体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承认构成独立作品的原作者的独立著作权。当然,如果构成数据库的各部分组成本身并非著作权作品,或者无法独立行使权利的,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于网络课程,由于其包含了多种形式的作品,具有多媒体的特征。因此,如果只将网络课程视为单一的作品并赋予其相应的著作权,对于网络课程中独立作品的作者而言,显得不公平。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解决方法,如电影作品等。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可以享有整个网络课程的著作权,而课程脚本提供者、录像制作者、数据库资料的提供者等可以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远程教育机构的合同获得报酬。此外,在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诸如课程脚本或图像、课程版式设计等可独立创作部分的作者还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对于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作如此规定,能够充分体现出各个参与创作者的劳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不会妨碍这一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
四、结语
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著作权这一方面,其中影响较大的却应当在于著作权法律制度。良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能够对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特别是结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远程教育,起到一个好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消除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中有关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能够使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更能体现教育的公平性,促进远程教育的“远程”和低成本发展。因此,在充分研究远程教育资源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排除障碍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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