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为特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因其在特定领域有所专长而受到公众信赖;然而,中介机构往往滥用这种信赖和专业优势,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它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者的腐败,而当监管者存在腐败行为时,也会进一步诱致中介机构的非理性选择。本文将主要探讨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并分析监管者的心理特征,进而构建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
证券监管腐败,是指监管者违反证券市场公认的准则和规则,利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权力,通过市场运行的某些环节,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为特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因其在特定领域有所专长而受到公众信赖;然而,中介机构往往滥用这种信赖和专业优势,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由于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它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者的腐败,而当监管者存在腐败行为时,也会进一步诱致中介机构的非理性选择。
一、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
谢平、陆磊(2005)对中国金融腐败的调查数据显示,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证券机构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存在弹性,同时近90%券商认为证券监管透明度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券商对自身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坦言不讳: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谢平、陆磊等通过计算得出证券业腐败指数高达7.268658,亦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业的腐败程度较深。相比之下,银行业腐败指数为4.173592,虽然也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但比证券业隋况稍好。
在金融监管腐败行为中,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监管者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保护违规机构以换取个人好处。证券市场上监管者对于中介机构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监管者在行政审批中的设租行为。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源头。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市场准人、现场检查、业务监管及非业务监管等诸多环节中拥有完全权利。部分监管者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故意刁难中介机构,存在着能办不办、无故拖延、可一次办毕的多次办理、可一次告知的多次告知等不良现象。不规范行为迫使被监管者花费更多的成本以寻求正常业务开展,其实质是一种监管者盘剥被监管者“买路钱” 的“设租行为”。
2.监管者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突出表现是行政处罚环节中说情主义、打招呼、徇私情的现象严重,部分监管人员接受说情或者违纪收受礼品,违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性质严重的问题不处罚或就轻处罚,性质较轻的问题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就重处罚,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被监管者与监管者就处罚问题多有讨价还价,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处罚行为表现出极大的弹性,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严重弱化,政策法规的威严受到毁损。
3.监管者在日常管理中收受贿赂的行为。部分监管者违反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在各种会议、节假日、现场检查、其他约见场合收受中介机构提供的礼品、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参加被监管者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极个别人员甚至发生直接向被监管者索要财物的索贿行为。
二、监管者腐败的心理特征分析
心理学认为社会动机(动因和诱因的总称)是引起社会生活主体达到一定社会目标的内在动力,它隐藏在人们行为的背后,是引起人们行为活动的直接原因。人的各项活动是在动机的指引下,朝着某一目标进行的。因而,监管者的腐败行为也可以认为是监管者在腐败动机的推动下而产生的。监管者的腐败行为模式可以由下图给出:
1.需要产生腐败动机。需要直接会产生行为动机,但不是所有的需要都会如此。人的需要是极其复杂的,而且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而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所表现出来的需要的强烈程度也各不相同。那些一时不迫切、不强烈的需要,甚至还未被自己意识到的需要就不可能直接转化成行为的动机。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对腐败对象(如金钱、享受等)的需要,尽管也客观存在,但在正常情况下并不是最迫切的。所以要使这样的需要转化成强烈的动机,就取决于外界刺激。
2.外部刺激诱发腐败动机。由于腐败对象的刺激(诱因),监管者对某种需要会逐渐强化,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在形成某种腐败动机之前,监管者会对其刺激物进行权衡,并通过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收益与风险的比较等进行认同与否的判断。如果实际收益与期望值相符,且收益远远大于风险,那么就可能取认同态度,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反之则采取不认同态度,则无法产生腐败动机。另外,如果需要直接转化成了腐败动机,那么刺激就是一个多余的过程,只起加速作用;如果把需要换成挫折或压力,则刺激就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了。
3.腐败机会的存在使腐败动机转化为腐败行为。腐败动机产生之后,监管者就会千方百计地捕捉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在法律法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监督力度大的情况下,腐败者无机可乘。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激烈竞争的环境下,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产生了很多可乘之机。特别是对于腐败动机极其强烈的监管者来说,在机会不充分的情况下,甚至会人为地创造机会。所以,如果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同时周围环境也有利,监管者就会顺其自然地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甚至不择手段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4.满足感、外部查处对腐败动机的影响。腐败行为目的达到后,一般来说一定时间内都会有一种满足感。如果在相当的时问内相安无事,腐败者会增强对自己的信心,并纵容自己的私欲进一步膨胀,产生新的需要,同时使通过实施腐败行为来满足需要的动机得到正强化。如果东窗事发,遭到查处,则腐败者得不偿失,会对其贪欲产生负强化作用,进而会校正自己的需求,弱化不良动机。实际上,腐败是不可能完全遭到查处的,那些具有强烈腐败动机的监管者会抱侥幸心理而行事。
此外,人的行为往往是受最迫切的需要所支配的。由于外界刺激物的不断变化,最迫切的需要也会随之而变,如果正强化因素占主导地位,腐败动机就会呈螺旋式上升。所以,腐败者的满足情绪只是一时的,意志力强、品质好的人满足的时问会相对长一些,一旦外界刺激物作用增强,需要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有的需要会变得迫切而强烈起来,从而产生新的不满情绪,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腐败行为。由此可见,图1所示的行为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问的推移和外界变量变化,监管者的行为会经历不同的循环。
三、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
证券监管者的腐败行为使得违规操作的机会成本急剧降低,加剧了被监管机构的有恃无恐。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在监管者存在腐败的情况下很少能被查出,或者是查出后不会受到重处,因而中介机构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会选择违规操作,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我们不妨构建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假设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行为完全一致,即认为二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选择共同违规或者是正常经营,在此基础上研究中介机构与监管者的博弈行为。中介机构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违规”或“不违规”;同时监管者也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
设E为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earning);C为监管者稽查所付出的成本(cost);A为监管者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罚款(amerce);L.为监管者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做出的停业处罚导致的损失(1ost)和其它无形损失;D为中介机构贿赂监管者的成本,也即监管者腐败(depravity)的收益。同时,假设Pc为监管者进行稽查(check)的概率,因此不稽查的概率为1一PC;PV为中介机构进行违规操作(violate)的概率,从而正常经营的概率为1一PV;PD为监管者腐败(depravity)的概率,从而监管者不腐败的概率为1一PD。
根据以上假设,监管者、中介机构的博弈模型及其收益如下图所示:
1.模型分析
(1)给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概率为PV的情况下,监管者的收益分别为:
(2)给定监管者进行稽查概率为Pc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进行违规操作和正常经营的预期额外收益分别
2.模型解释
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模型的均衡表示中介机构将以最优概率P选择违规操作并获得相应的额外收益,此时,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就是随机的选择稽查或不稽查。如果中介机构选择以P>P的概率进行违规操作,那么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就是稽查,反之则选择不稽查。
根据模型可以得知,P取值取决于c、E、A、PD的取值,其中额外收益为外生变量,可认为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可以通过提高A,降低c和PD的值来降低P的取值。也就是说,可以采取提高对违规操作的惩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以及降低腐败概率的手段来降低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的概率。
另外,从监管者的角度考虑。考虑到中介机构的利益最大化,监管者稽查的最优概率为PC=(E—DPD)/[(A++E)(1一PD)]。当监管者选择以概率PC>PC进行稽查时,中介机构的最优选择为正常经营;当监管者选择以概率PC D的大小取决于中介机构和监管者的主观意识,因而D也属于外生变量。在E、D固定不变的情况下,PC取决于A、和PD的取值。此时,如果增大A、,降低PD的取值可以降低PC。即提高对违规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加大监管处罚对于中介机构的其他损失,降低腐败概率都可以降低监管者的最优稽查概率。 总之,在资本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者之间存在显性的博弈关系。在博弈过程中,中介机构受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总是存在着违规操作的行为倾向,而监管者的职责就是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秩序。通过博弈模型可以看出,监管者可以通过采取降低稽查成本、提高稽查效率、提高对违规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等手段来遏制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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