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发展 观是崭新的 哲学 理论, 经济 法是 现代 法律 制度,虽然不在同一层次上,但是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制度性方法。1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1.1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目的、 规律 和道路等问题的“世界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观。该发展观主要着眼于人与 自然 的关系、当今与未来的关系,但是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不突出。因此,这种发展观在21世纪初又进一步发展到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绝非偶然,也是因为我国出现了以上类似的“世界性问题”,科学发展观 中国 是对世界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法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经济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衍生和发展的。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发展 历史 ,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与西方相同的是,中国经济法面临同样严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在解决严重的普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上,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殊途同归。现代先进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产生、演变与经济法的确立、发展都是在现代社会出现的。它们面临和解决同一时代的社会问题,只是前者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处于更高的层面,后者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前者是哲学视角,后者是法律控制视角;后者的出现早于前者。在中国,两者的出现和发展也基本上遵循这个规律。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而言是一个新的提法,但是对经济法学界而言并不新奇,因为我国经济法一直在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问题,很多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问题早已纳入经济法的视野,而且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均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1.2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具有统一性
以人为本与社会本位人类发展观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经历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根本宗旨,它有两层含义:①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②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第一点解决了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定向问题,即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性,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第二点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即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出发点的,它立足于社会,着眼于各个发展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发展。这个特点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谋而合。经济法是面临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使命是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它“以社会为本位,解决诸如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整体性问题。”如果说民法的“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那么经济法的“帝王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社会本位。根据社会与个体的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在社会本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上,两者方向是一致的。甚至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社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1.3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目标上的联系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一前一后相继提出,表明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的世界观,是党执政的观念指导,而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状态和目标,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经济法同样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经济和谐为目标。而社会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和谐社会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的财富要均衡地分享。和谐社会是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不是抽象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制度性方法,它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一起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厦。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科学发展观作为哲学思想,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它对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指导意义。由于与经济法的共性更多,对经济法的指引作用更是强大,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学 发展 观对 中国 经济 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 哲学 ,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幼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1“以人为本”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经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发展观、稳定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经济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说,把“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追求。
中国经济法学的20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经济法中有几大制度,其中市场规制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经济发展是为了消费者,我们要确立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这是市场规制法的结构。而通过规范经营者间接为消费者服务,这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民法上的“以人为本”主要从个人的角度,经济法则是从社会角度,它通过关注社会来关注人。当前,农民工问题、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需要靠经济法机制来解决。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中国经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单独的问题与制度的研究,而没有将经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经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经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把经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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