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在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我国水危机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要明晰水资源产权;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一、对水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水权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并不统一,按照对水权内容的理解,可以划分为这么几类: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汪恕诚。另外,关涛也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这~观点以裴丽萍为代表,她认为,“水权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受益的权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姜文来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水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取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本人较赞成此观点。
二、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足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实际上,水资源的利用关系主要是一种私法。
2、水权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带0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我国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流域、省、市、县五级管理。再加上水资源产权的不清晰,常常出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矛盾;中突。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也使得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致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管理粗放、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3、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欠缺
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币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水权转让鲜为人知,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另外,由于我国对水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于水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没有水权交易制度,就意味着水权交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水市场的建立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部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我国的水资源必须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快的进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上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方式相衔接,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
2、明晰水资源产权
产权经济学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的配置效率,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低、而效率较高的产权制度。既然水权是一种产权,就可以进行交易。国外的一些情况也证明,可交易水权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水资源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史坦雷(StanleyCrowford1990)研究了美国的法律机制在水资源有效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律机制的运作,水变成了金钱。这种运作,必须经过法律的裁定和证实,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必须能商品化。
3、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有专家认为,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及其管理。从水权的界定来看,其关键是清晰、明确。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水权交易是不可能的。我们将水权看成是一种权利束,因为把凡是与水有关的权利纳入水权范围并不必然会导致水权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某种程度的不确定。因为完整的概念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有了浙江省东洋币与义乌市水权转让”的案例,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的成功实践。水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有关人士都大声疾呼,我国必须尽快建立水权制度,并允许水权转让。关于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水权转让的实践也为我们积累了经验,同时,也使我们看到了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加以总结,并把日趋成熟的做法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加以引导。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要及时修改。当然,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特别是《水法》修订(2002)的出台,安排出有偿付费的取水权制度,为调动用户投资带来了机会,有可能改变中国水权单一的公共水权结构,从而为私水和私人产权的出笼打开了一扇窗户。水利部2005年1月11日颁布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允许水权转让。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推动权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新的《水法》没有规定取水许可证可以交易,可见我国的水权转让、交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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