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全球不难发现,对企业并购的指导甚至干预乃大势所趋。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地域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的局限,指导或参与企业并购不仅具有经济学层面上的合理性,而且我国的双重角色决定了它参与企业并购的必然性。不过,在参与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行为的“后发劣势”。
企业并购(M&A)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行为。兼并(Merger)即优势企业(不一定是大企业)吞并、吸收、合并弱势企业(不一定是小企业)资产的行为,收购(Acquisition)是出资者购买企业的资产或者股份的行为。用更加学术的语言表述,并购是“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并购是利用资本增值资产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重要捷径。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企业并购交易额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少数民族承担了产业转移的重任,在完成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并购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其中担任的角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指导、参与企业并购具有经济学层面上的合理性
企业并购在西方发达经济市场中由来已久,而且经久不衰,对其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如同其它经济活动一样,纯粹的市场行为作用于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毫无疑问,资本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市场对资本具有天然的配置能力。但是,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市场在通过企业并购配置资本这种资源时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指导并参与企业并购,可以达到市场化并购中可能达不到的效果:
1.社会利益最大化。我们知道,资本对于利润的追逐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扒粪运动”就是对资本损害公众利益的最好揭露,它告诉人们,不受约束的资本是怎样象不受约束的权力一样造成罪恶的。也许是巧合,“扒粪运动”后不久,以主张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的凯恩斯主义便大行其道。显然,对企业并购进行不越位的管理,是使企业并购达到社会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
2.克服可能发生的垄断。资本具有垄断偏好,因为垄断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对同业的企业并购来说,并购的结果是产量的提高、成本的递减和收益的递增,但同时也使得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数量上的减少,竞争必然减少进而维持原有价格。这样的并购如果没有的干预,只会使资本获益而使公众的利益边缘化。
3.保证信息的充分共享。对于具体的并购主体和客体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并购利益的判断上必定存在信息误差。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建立股权公开市场、制定资本转让法规等行为,使公众和参与并购活动的各方具有尽可能相同的信息知晓权。
二、对企业并购的指导乃至干预全球皆然
阿道夫·瓦格纳在他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指出:现代国家的职能已经从单一的政治职能扩大到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就着手社会福利的设计。在凯恩斯主义登堂入室后,更加主动地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防止垄断、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力,西方在企业并购方面,奉行的是参与乃至干预政策。在企业并购案例中,美国是以并购数量多、并购金额大著称于世的。汤姆森金融证券数据公司公布的数字还显示,2000年第一季度美国公司兼并案2270宗,涉及的资产总额高达5370亿美元。与此同时,单个并购案例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近年来,并购规模在数百亿美元甚至上千亿美元以上的并购也屡见不鲜,如美国在线公司与时代一华纳公司的并购金额达到1819亿美元。参与并购也是许多并购案例中一个鲜明的特征。1996年,美国波音公司兼并美国麦道公司就是在美国主导下进行的。美国参与这项巨大的收购计划的目的,就是增强美国飞机制造业在民用航空器领域的竞争力,使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处于下风。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参与企业并购的又一例证。三井、住友、三菱等综合商社的成功后面均有日本那只“看得见的手”,帮助他们通过并购发展成为世界级的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日本在处理银行坏帐方面,更是伸出并购之手来解除金融危机。
在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更多地出现了参与企业并购的情况。例如韩国,上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三星和双龙等企业集团和6O年代以及70年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大宇等企业集团,无不在的悉心呵护下以年代企业集团为目标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企业成为“大树”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给予资金、政策上的支持,在企业兼并方面同样给予极大的帮助,以利于他们做大做强。可见,参与企业并购,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
三、我国的双重角色决定它必然参与企业并购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绝大部分社会资产(包括企业资产)属于各级,国有企业表现为资产的一种形式。我国除了必须完成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外,它还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它作为资本所有者,与任何其它类型的资本所有者一样,必须对其拥有的生产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双重角色决定了我国各级参与企业并购的必然性。首先,履行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它必须保障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金融安全。如果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危机,就必须承担其社会责任,避免大量企业破产进而避免大量工人失业。其次,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它有通过并购将其拥有的资产增值的动机。第三,作为雇员的地方官,难免政绩动机,他们可以运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话语权对企业并购产生推动作用。
在具体的企业并购活动中,我国各级尤其是地方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一般都推动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并,使外地企业给本地企业注入资金,从而达到增加本地经济总量、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通过外地企业为本地企业注入资金的并购方式,地方还可以获得更多税收、提高行政绩效、进而达到发展一方地方经济的目的。在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时,主要是围绕更是运作做文章,通过并购使原有企业产权发生改变,进而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改善治理、提高改善管理水平。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将汽车产业作为当地经济支柱来组合企业,他们或者直接通过行政命令组建大型汽车集团,或者通过资产并购推动大型汽车企业兼并小型企业,形成产业链,以增强地方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汽车产业。
四、减少参与企业并购中的“后发劣势”
前文所述,我国参与企业并购原因,既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面,也有作为资产所有者“身不由己”的一面。在具体参与企业并购活动中,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主要是参与并购双方或者多方的协调、解决一些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利用的信息优势为并购行为服务等待。
但是,当作为资产所有者行使其职能时,往往更倾向于直接决定并购行为的具体事宜。同时,还利用其社会资源配置者的优势,为其以资产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动用一些非市场化是手段,诸如股权折价优惠、土地价格让渡、税收优惠或者其它政策倾斜。这样做,毫无疑问,必然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增加了经济改革的制度成本和社会成本。用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说,过多的控制社会资源并滥用这种权利,反而可能形成“后发劣势”。如何才能增加企业并购的公平性、避免出现“后发劣势”呢?这是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
1.尽快完善企业并购的法规体系,避免政策寻租。不久前,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行政许可法》,为我国各级依法行政、为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了有利武器。《物权法》为保护各种不同所有者主体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企业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尽快完善《公司法》中有关企业并购的相关条款,可以约束并购中的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
2.完善以政资分开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运作机制。前年开始,我国各级成立了国资委,各级委托相应的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利。但是,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这种模式仍然在探索中,尽快完善一套运作机制对“国退民进”中的权益并购大有裨益。
3.加强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大量涉及政策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劳动力市场。因此,为了使并购行为经得起阳光考验,应该大力发展并依托这些市场。
4.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水平。为了防止政策寻租和信息垄断,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并购在并购、公平和公开的寻租环境中进行。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和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通过并购完成“国退民进”。
目前阶段,参与企业并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虽然说,参与企业并购有诸多不足,但是我们不能抛开现实国情说并购。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探索,成本是在所难免的。事实也证明,现阶段我国各级参与企业并购,“不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差的”。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义务探索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并购走向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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