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合业经营现象的迅速发展,银保合作这种新兴合作方式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银保合作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旨在对银保合作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作一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银保合作的概念
近几十年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在全球发展得如火如茶,是世界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动向之一。而其中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更是独树一帜。而在我国,近七八年来,银保合作的发展势头也很迅速。据统计,2001年全国银保业务保费收入仅50亿元,占寿险收入的17,1%。而到了2003年此项保费收入达816亿元,比上年增长110%。
银保合作(又称为“银行保险),狭义上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出售保险产品、代收代付保险费,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实现保险分销。广义的银保合作则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相互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所以,就广义的银保合作而言,一般可以分为这几种模式:
1、兼业代理型。即所谓的狭义上的银保合作。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销售保险产品,但不承担保险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并且获得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2、专业代理型。指银行投资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自身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优势获得保险销售费用,也不承担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3、战略合作型。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合作,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及保险客户委托收取保险费并支付保险金;或者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在代收代付保费、保单质押贷款、协议存款、资金网络结算、融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多项合作。
4、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保险业务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控制下、通过内部组织与股权合作,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但又相互协作配合的混业经营集团。
总体而言,我国的银保合作出现了上述几种模式。但是,最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种模式,以分销协议为主,融合程度并不高。确切地说,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种层次较低的合作形式的弊端在于,双方以追求短期收益为目的,银行要的是代理费,保险公司追求的是迅速扩张,因为其营业网点规模与广度与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相比,显得十分有限。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后。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这当中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混业经营阶段——九十年代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分业格局——本世纪以来的混业经营迹象这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并于1999年最终确立国内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离格局。但随着近年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如火如荼趋势,以及为应对加入WrO后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带来的潜在混业经营冲击,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有所松动,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新增添了几部金融法律,但仍未达到明晰银保合作法律地位、填补法律缺失的作用例如,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不难看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银行业投资其他企业,包括银保合作预留了未来开放的窄间。因此我们认为,银保混业经营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还是显得有些模糊。《商业银行法》仅对代理保险业务这项业务范围进行规定: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只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与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对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收取缺少规定,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现象。
(二)监管问题
1、单一监管与多重监管。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然而,根据2003年12月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国务院监督管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的现象,商业银行开办同一业务,去受到两个机构的监管,而且两个机构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难免就产生了监管权冲突的情况。当各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银保合作有不同的指令时,银行、保险机构就可能无所适从。
2、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我国保险业,合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合作形式甚至深入到了对方的股权,并进行投资。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银保合作,主要是由《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几部重要法律进行规制。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监管作用,无法“越权行动”。这种传统的分业对不同领域的业务活动和相应风险完全隔离的分业管理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它无法应对当今的这种合业经营趋势,无疑就出现了监管壁垒和监管真空。这不仅无助于合业的发展,甚至起到了一些直接的掣肘作用。
(三)银保勾结.其实,在公众眼中,银保合作并未如业内人士所极力推崇的那样令人期待。相反,已有越来越多的不满声音,甚至出现不少储户和银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情形。问题出现在当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推销人员(其中不乏银行的工作人员)难免会误导、甚至欺诈储户,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为其提供保障欺诈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为保险公司直接划拨转账,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变成一张保单,达到非法占有储户存款的目的。
(四)风险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目前,这种模式也已在我国崭露头角,但随之带来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内部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财务杠杆风险及大量的关联交易风险。其中,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不容忽视。因为,实施合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
三、银保合作的制度改进
(一)立法先行
1、明确银保合作中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银保合作的诸多方式中,我国目前最普遍的是协议合作方式。在这种合作方式中,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般委托关系,该委托关系又可以分为代理、行纪和居间关系,这三种不同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所以,务必明确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关系,以及何种方式更有利于银保更加稳健地发展。如果银行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保险业务,其行为直接后果归于保险公司,这属于代理关系;如果银行以自己名义仅从事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保险公司和客户订约充当媒介,则属于居间关系,银行对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承担责任。我国当前的银保属于代理情形。由于行纪方式不利于客户对该保单销售行为的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明确与分担,且不易与代理情形进行区分,所以今后我国逐步放宽混业经营的限制时也不宜采用行纪方式。至于,银行以居间人的身份进行银保合作这种灵活经营的方式,风险最小,又是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便利了银行和客户。因此,随着我国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关系将会得到很好的发展。鉴于银保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必要事先明晰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这能有效地防止银保合作中纠纷的发生,并且能促进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协议。除了在宏观的法律领域中对银保合作所依赖的环境进行完善,如创造自由竞争的环境,放宽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保合作进行资金融合、业务融合、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等,更有必要规范银保合作协议本身。应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的义务范围、业务操作流程、建业代理业务宣传、代理人员的服务、代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标准和要求、合作方式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规范银保合作。银保合作以合法、有序的流程进行,一旦其中一方违反相关规定,也可以明确追究其责任,这样才更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保合作的信誉感和信心,有利于银保合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3、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些国家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尚属新兴之物。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高度合作模式在未来将会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主流。因为纯粹的营销联盟不能实现银保之间长期有效的合作,双方深层次的合作应当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当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就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内部交易处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防火墙’制度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应逐渐突破现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实行功能型监管制度。所谓功能型监管模式,是指根据金融产品的功能即金融业务进行的监管,而不管这个业务由哪个金融机构从事,即由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与传统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相比,功能型金融监管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功能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2)功能型金融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关注视野放大:(3)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统一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功能型监管提高了金融机构利用市场手段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能力,避免了监管部门由于无法实施跨产品监管而采用行政性手段对金融产品创新造成的影响。
四、结论
在我国实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既不可以操之过急,也不可以漠视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完成合法设立和依法监管工作,从而推动银保合作在历经“七年之痒’,后,更稳健地发展。
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造成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当二者发生竞合时,登记机关应履行先行赔付义务,而后再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一、引言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
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移植和利用。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这种社会现象,应当制定何种规则进行规制,涉及到民法问题。从民法的立场观察,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权属性,对它的支配产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及其规则。一、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必要性(一)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随着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得到深入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现代生物医学发展的...
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人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更注重效率、忽略公平,重公权力、轻私权利,致使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权与私权的不平衡,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是组织全社会力量抗灾、救灾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克服传统保险法局限性、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现实所必要且必需。 近几年,我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仅2008年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就令我国遭受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民群众的心灵遭受极大创伤,单靠政府财政...
小产权房是一种事实上的称呼,难以对其下一个精准的定义。尽管对小产权房流转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在现行体制下其事实上无效却是不争的事实。主张严格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理由虽言之凿凿,却难以经得起推敲。限制小产权房流转阻碍了社会发展,理应改变。引言 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受困于城市高房价的市民选择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小产权房渐成民众关注的焦点,围绕小产权房流转的论争日趋激烈。政府、学界、房地产从业者、...
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发布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
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哲学理论,经济法是现代法律制度,虽然不在同一层次上,但是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制度性方法。1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1.1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目的、规律和道路等问题的“世界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
澳门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属于特别法,是宪制性法律该法充分反映了澳门的特点。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提出的用和平方式解决港、澳、台问题的科学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这一理论的指引下,香港已顺利回归。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将回到祖国怀抱。在澳门即将回归之际,认真学习澳门基本法,对进一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意义重大。本文试就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