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较新的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主要侧重于土地流转制约因素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能为进一步全面开展土地流转制约因素方面的研究提供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从最初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把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到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逐渐整合土地和生产资源,再到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逐渐呈现一些弊端,一种更新的生产关系也应运而生。农村土地流转,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当今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以解放农民、解放土地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继续深化,包括让数以亿计的农民变为城镇人口、将农民所有的土地经营权变成可自由流通的产业等。此时,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全面分析并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才能从根源上找到推进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方法与策略,关于土地流转制约因素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广泛的。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普遍制约因素
1.1法律和各种制度与机制的不健全
现阶段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国内的很多研究者有一些共识,首先是法律和各种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有些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文新(2009)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在立法层面政策不完善。从法律规定来看,《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该规定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一共有3种: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说,这种集体主体的虚拟和多样性,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导致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王仲修(2009)同样认为法律范畴不健全,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普遍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以及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是当今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阻碍着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提出除了土地流转本身法律保障不足以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也是阻碍因素之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土地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李毅、赵兴罗(2009)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土地流转困难,同样提出制度不健全阻碍土地流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而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充当着社会保障的角色,发挥着社会保障的效用,当农民兼业从事非农生产时,尽管失去非农就业机会,农民仍可返乡从事农业生产以获得农业收入,这时,农村的土地成为他们最后的也是最基本的保障。刘晓霞、周军(2009)也认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和有序的管理,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等各种问题。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不少农户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进行调节。
1.2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农民的权益涉及是多方面的,诸如经济权益和再就业权益,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阻碍土地流转,也危害社会稳定。肖富义(2009)认为土地流转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损害农民权益。涉及农民“失地”、农民“身份”和农民“失业”问题,以及农民流转土地后,其就业、生计、医疗、教育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何保障,尤其是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处置不当,不仅影响已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土地流转,甚至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陈亚东、刘新荣(2009)认为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村组集体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的土地流转,损害农民的利益。二是农民应得的流转收益存在较大风险。徐凤真(2007)认为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的利益不够补偿因流转而损失的费用,所以农民不愿意流转造成流转困难。一般来讲,高风险总是伴随着高收益,但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却显著低于其他产业。土地流转所引起的收入流增加很小,甚至不能补偿交易和执行交易的费用。土地价值太低,农民靠种地不可能发家致富,所以无人愿意种地。但除了种地,农民其他选择很少,很多农民“不愿种地,又不得不种地”的无奈,也间接限制了农地的流转频率和规模。
另外,有些学者对于制约因素研究比较细化,宋山梅等(2009)提出农民对于协议规范化以及协议内容不了解,导致利益受损。农户进行农地流转时,一般都没有书面合同,大多为口头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完整是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产生纠纷的根源,将会给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有序流转带来严重的隐患,而农户对协议内容的不了解会加剧纠纷的产生。汪恭礼、汪立祥(2009)则认为由于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
出现流转纠纷时,也缺乏有效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刘韶华(2009)与汪恭礼、汪立祥(2009)同样提到了流转中介的问题,刘韶华(2009)认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服务机构缺乏。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备的前提下,信息供求机制、反馈机制等未建立,土地交易信息闭塞,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加上社会团体、个人、中介机构很少参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造成了“要转的转不出,要包的包不到”的矛盾局面。陈亚东、刘新荣(2009)针对土地流转资金缺乏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租金支付。目前,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真正有实力的并不多,加之现行金融政策限制用流转的农地、临时建筑及在耕地上新建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致使无法到银行贷款,项目开发受到极大限制。另外,也有研究人员把诸如流转市场渠道不畅、耕地流转难度较大等作为土地流转亟待解决的制约因素。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地域制约因素差异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地方不同农业基础和农业发展水平下的土地流转,提出了许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制约因素。
张富杰(2009)和赵建成(2009)在分别研究贵州省和河北省县级土地流转中都提到了农民流转意识淡薄的问题。张富杰(2009)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对土地依法流转的意识淡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大,对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赵建成(2009)提出由于地域限制,农民思想保守,社会保障滞后,信息闭塞,经济欠发达,绝大多数农民仍主要依靠土地作为生活来源,因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
有些学者认为流转后收益偏低也是造成土地流转困难的原因,孙运锋(2009)在研究河南农村土地流转个案中指出目前无论是村集体组织还是自发的土地流转,农户流土地后,尽管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农户总收入中来自流转土地租金所占的比例偏低。周意珍(2009)研究汀西省上饶市土地流转个案巾同样提到了流转价格偏低,流转不对农民产生较大的吸引力。研究指出廉价性租用,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与其他省水平相比价格偏低,且明低于正常的土地年化收益,有些地方还出现较高比例的无偿流转。流转价格偏低然无法对农民产生吸引力。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土地流转后,劳动力转移安置问题困难。李红艳、孔令华(2007)在研究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巾就提出劳动力转移条件滞后,制约了土地流转。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素质低,就业空间小;农民工再就业环境不理想;外出从业组织化程度较低。黄玲(2007)在研究三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巾也同样提出了无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由于库区企业规模小,吸纳劳动力有限,加上青壮劳动力大多已经进入二、三产业,能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是“386199部队”(妇女、儿童和老人),再就业难度非常大。
3 讨论
造成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的制约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既存在普遍的共性制约闪素,也存在特殊的制约因素,只有结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土地流转的阻碍素,才能更好地推动土地顺利流转。所以,土地流转应该循序渐进,不能盲目冒进。在尚未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加快土地的流转,使土地集巾成一定规模的农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由此节约小来的人口却找不到生产性的出路,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高风险性的。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而流转模式主要有下列几种:转包,出租,互换,委托流转,人股。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约10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参与流转的农户达38万户,占承包农户数的7%,有力促进了山西省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在以后的实践巾,如何让农村土地实行有序流转,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环节,是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手段。只有正确引导农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才能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才能加快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农民也才能从中尝到越来越多的甜头,获得越来越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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