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现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因此,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加强被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加强税法宣传,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
2004年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A公司应作:
借:应收股利28O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280万此时企业账面虽不体现投资收益,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0,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210万元,则A公司只需就21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210万,(1—30%)]x(33%一300%)=9万元。
但假如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350万元(其中包含B企业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A公司则需就35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350万/(1-30%)]x(33%一30%)=15万元。这种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小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
这种差异有可能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逐步转回,也有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造成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而无法收回。所以,在检查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企业时,更不能仅仅检查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必须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利润作为依据,还原为税前收益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允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允许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这些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需要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上述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并不仅仅是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核算易产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往往分属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彼此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投资方企业不能及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确认所得和结转弥补。
2.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及时。对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按时作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时,投资方企业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受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不能并入到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税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是否已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已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对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应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从而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会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不严格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造成企业所得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三、加强投资收益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投资收益,特别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1.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必要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
2.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监督投资企业按期将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监督被投资企业按时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分派股利,保证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收益后能及时并入到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
4.加强税法宣传,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纳税意识。督促双方企业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进行利润分配,杜绝以拖延分利时间的手段有意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诉讼案件的日益上升,职业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归责的原则。本文在分析国外及港台地区普遍存在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实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思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
文章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企业并购的发生,既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企业个体动机。同时,企业并购的有效进行又必须具有一定的宏观和微观的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运营活动.企业并购的直接动力源于追求资本的最大增值。由于企业所处国别、行业及周围环境不同,并购的动机也就有别,相应地就产生了不同的并购形式.最后导致不同的并购效应。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 原因 条件 效应 作为一种管理理...
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
我国的企业并购从1984年的“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至今的二十余年中,已有数以万计的企业进行了并购重组。在加入世贫组织后,我国的国企兼并改革正在步入一个日渐成熟的新阶段,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企业尚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新的一轮并购浪潮中从根本上改变那些不正常、不合理、不经济的“并购方式”,规范各级政...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存在就业矛盾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从上世纪70年代未知青返城,到农村经济改革带来劳动力剩余,再到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导致的职工下岗,就业问题贯穿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正当连续5年的高增长即将冲淡人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担忧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寒流再一次笼罩了就业市场。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昔日被称作“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与农民工一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
生态经济功能区划是生态科学和经济科学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它对识别区域的生态经济特征,制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文章回顾了我国生态经济功能区划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分析和评价了生态经济区划的研究方法,并对生态经济功能区划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近年来,由于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导致了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严重,严重影响了...
代建制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障碍,与固有的建设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代建单位的素质有一定的不协调,为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代建制问题 在政府投资工程领域里推行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在现行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它不仅是改革开放建设领域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是代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和社会个人的风意识也逐步加强,他们的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避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1.‘责任的研究。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
文章在提出区域核心竞争力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最后提出了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途径。实施产业集群品牌、知识联盟和大力推进区域创新。 1 区域核心竞争力概述 1.1 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定义 对于区域竞争力而言,国内外学者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洛桑的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将其定义为一个国家或一个企业在世界市场上较其竞争对手获得更多财富的能力;世界经济论坛则定义为一国能获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