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宪章。【2J(P12)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三)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x~~l-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x~#l-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四)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章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印章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这种情况,更全面、有效地评价企业经营状况显得至关重要。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研究企业经营状况综合性最强的财务指标,其提升的重要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研究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途径,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与营运能力,帮助企业获更大利润。本文以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向因素为核心研究要素,从净资产收益率的含义出发,对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因素进行了全...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尚十分薄弱?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把发展先进制造业放在优先位里?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产业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浙能力捉升是制造业新型工亚化道路重大而现实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稳居世界第六位;制造业总产值占世界第四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2...
研究了全球金融危机环境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模式的转变:由“产品竞争”过渡到“品牌竞争”;“产品创新”正成为竞争的角力点;拓展业务模式;对客户“精耕细作”等,最后对南方基金做了案例研究。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竞争模式;产品创新;品牌竞争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事业起步于1998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发...
随着我国新公司法颁布施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式纳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但是该规定仍停留在框架设计阶段。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和不具备实务操作性的缺陷。文章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原稿股东;被告范围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介绍 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
在市场经济下医院经营中,财务管理工作渗透到医院的方方面面,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医院建设与发展。财务管理主要体现在经济核算,医院的效益有两个,一是社会效益,二是经济效益。在保证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前提下,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主要工作是搞好成本费用的核算。自2000年以来,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的分类管理说到底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强化成本管理,实行成本控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愈益增强。建立与完善中国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对税收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规范税收制度、完善税法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通过对国内外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分析与借鉴,科学界定税法学属性,明确税法学与经济法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等学科的关系,阐明税法学的经济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等...
税收管理作为我国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对税收建设产生了一些负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改革税收管理,提高其合理、科学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代写论文来,我...
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于税收管理中,并对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如降低税收效率、扭曲税制以及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减少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机制。 一、信息不对称在税收管理势。 (一)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政府是委托人,税收机关是代理人,税收机关...
产业结构的变动与消费升级密切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受到消费结构变动的制约。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本文分析了消费结构升级与产业结构变迁的关系,并提出了促进我国消费结构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 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是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也是国民经济总体构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产业结构是指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三大产业或具体产业间的关系和比...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
影响因子:1.826
影响因子:1.920
影响因子:1.980
影响因子:1.090
影响因子:0.570
影响因子:4.948
影响因子:2.280
影响因子:0.000